克服技术偏见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有何关系,如何克服技术异化现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然

随着审判第二庭兰国红法官敲响法槌,原告ABB电网瑞士股份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近日开庭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湖北中心40余名专利审查员,以及30余名人民陪审员,现场观摩了本次庭审。

  涉案申请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2395.7、名称为“确定通信网络的网络拓扑”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ABB电网瑞士股份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涉案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原告ABB电网瑞士股份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涉案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各个环节衔接紧凑,整体效果良好。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兰国红与旁听人员交流互动,就公知常识如何举证、法官在审理技术类案件中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1、公知常识应当如何举证?

  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如何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

  而易见。

  3、如何认定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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