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争议的就是商家出票和消费者付款两个时点。很多人认为,消费者确定好选购的商品并且商家以出票行为表示同意出售了,这时候,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宣告成立生效。嗣后,消费者的付款行为、商家交付商品均是合同生效后的具体履行行为。
听起来很有道理,也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细究起来,如果以商家出票为准,那么在商家出票后,则消费者必须就小票上载明的商品进行付款,否则就是违约。但实践中,有时候,我们是拿到小票后才发现选购时看错价格标签或者临时决定不购买某商品,此时,是否可以要求取消相应商品的购买?如果按照以出票时点作为合同成立时点,显然消费者没有正当理由比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商家是可以拒绝退货的并且消费者必须按票载明的商品购买。这似乎有点强买强卖的意味。在付款之前,为什么不可以反悔?而且有的商在扫码时并没有显示屏,消费者只有在拿到小票后才可以具体确定某件商品的价格是否与之前自己选购时看到的价格标签一致,如果不一致也必须购买,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出现文章开头这位群友遇到的问题。商家出票后,该群友付款前,如果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且商家将商品装入购物袋、小票放置在收银台上视为已履行了商品交付的义务,那么尽管小票不翼而飞,该群友仍要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相应的价款,哪怕拿不到商品。这样合理吗?不合理吧。所以,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以消费者付款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时点。
我是上海合同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合同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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