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熙光

天天审理民间借贷和破产,感觉关注这个问题似乎有不务正业之嫌。之所以写这个问题,是因为今天在某个群里,一位群友遇到了实际问题:其午休时至某一超市购买零食,付款时无零钱,商家建议其支付宝支付;该群友无支付宝客户端,现场下载,在安装的过程中,商家打出的小票放在收银台上不见了,不知被谁拿走了,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群友说商品价值不高,她也没有理论,自己承担了这个损失,但还是把这个问题发出来给大家讨论一下。我第一反应就是我款还没有付,凭什么让我承担损失啊?也就是我的观点是消费者在付款时,与超市的买卖合同才成立生效,在付款之前,尚未成立,更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损失。但是没想到很多其他群友主张是超市出票时,双方意思表示即达成一致,此时合同即宣告成立,之后的付款和交付货物都只是该合同的履行行为;不过最后的结论是一样的,即因为商家还没有交付货物,根据法律规定,在交付之前表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方承担。只是在合同成立时间点上,大家尚有争议。

于是,我觉得这个话题有讨论的必要,主要也是督促自己再学习下《合同法》,不然平时用不到的法条,从来不去主动学习,时间久了,很多都忘了。借此抽空写一下个人看法,欢迎大家一起讨论。了解了法律对要约、承诺的定义之后,再来看一下超市陈列商品、消费者选购商品、超市扫码出票、消费者付款等行为抽象成法律规定,应该对应的是什么。对于超市明码标价陈列商品的行为,有人认为是要约邀请,有人认为是要约。而要约邀请与要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对方一旦承诺发出之人就要受其约束。

我是上海合同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合同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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