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引言
未成年人多数时间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度过,课间或者体育课上少不了互相嬉戏玩闹,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频发,通常只要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家长们首先便会去学校“讨说法”,那么是不是所有情况下学校都需要承担责任呢?除了学校还有谁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明确上述问题。
案情简介
学校体育课期间小王和小李(均10岁)私自离开指定活动场地玩耍,期间小李不慎将小王绊倒,造成小王门牙折断两颗。后小王父母因与学校、小李父母协商赔偿医药费用不成,将学校、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时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民法典》有关教育机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首先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除承担责任。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受害人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三、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内遭遇第三人侵权时,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时由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教育机构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小王在体育课上发生意外,说明在学校的管理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且老师对小王擅自离开上课场地也疏于教育和管理,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小王和小李在上课期间擅自离开上课场地,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此次事故60%的责任,小王和小李分别承担20%的责任。可见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教育机构、第三人以及受害人三方各自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法律提示
未成年人理应在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下茁壮成长为祖国的栋梁之材。为尽可能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应不断完善监控等技术设施,对可能发生的意外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同时,家长也应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安全意识方面的正确引导和教育。如此学校与家庭双管齐下,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保驾护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引起他参加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两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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