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有爱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用心经营,但是如果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实在难以维系,那么离婚也不失为一种恰当的选择。离婚时,仅能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呢?接受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明确指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均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谈及赠与的财产如何分配,在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就是父母为夫妻双方所购置房屋的归属权问题,这应当根据房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进行区分。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除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之外,都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当事人结婚后父母才为双方购置房屋,那么房屋的归属应当依照约定处理,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婚后夫或妻一方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假如没有特殊说明,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该财产是赠与夫或妻其中一方的,那么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除了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之外,都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就此请求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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