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_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四项原则,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兴凯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具体应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协议优先原则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治。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双方以协议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属于其协商一致对私人事务进行处理的范畴,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当事人大可按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不必非以均等分割为前提。

严格界定可撤销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平等原则。一是共同财产均等分割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照顾子女、女方原则。一是照顾子女权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事纠纷时,必须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权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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