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自执字第46-3号
申请执行人肖开玲,女,汉族,1941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嫕,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相超,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余越男,女,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舒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毕相超,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肖开玲申请执行毕相超、余越男、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抵押、查封,企业已停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春毅
审判员 江邦祥
审判员 邹祥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童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