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自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肖开玲,女,汉族,1941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嫕,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相超,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余越男,女,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舒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毕相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自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毕相超、余越男、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毕相超、余越男、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有案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案款450万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春毅
审判员 江邦祥
审判员 邹祥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童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