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
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具体应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协议优先原则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治。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双方以协议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属于其协商一致对私人事务进行处理的范畴,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当事人大可按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不必非以均等分割为前提。
严格界定可撤销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平等原则。一是共同财产均等分割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照顾子女、女方原则。一是照顾子女权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事纠纷时,必须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权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相关知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否则一般认定为赠与。如认定系赠与,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要区分婚前婚后,从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原则出发,在尊重父母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予以综合判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兼顾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主体与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愿结合起来处理,以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合法权益。具体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性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主要可分为赠与和借贷。厘清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确定相关房屋归属的关键。
2.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无约定时的共有认定。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首先,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如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其次,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无约定时的共有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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