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章图片,公司财务章怎么申请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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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章丢失怎么办

A公司与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B公司在A公司出具的发票和对账函上加盖其财务章

后B公司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

拒绝承担支付欠款责任

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发票两张,共计35084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两张发票上加盖其财务章。2024年7月4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列明的原、被告往来账目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17028元;截止2024年7月4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35084元;上述款项共计52112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对账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章。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上述财务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同时以该财务章系公司法人私刻为由辩称对该部分欠款不承担责任,但被告B公司陈述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


后原告A公司将被告B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床品加工费5211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211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B公司能否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庭审中,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发票两张,被告均加盖了其财务章。且陈述“我方认可在账单上加盖财务章的真实性,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据此,该财务公章真实存在,并已在被告的其他业务中予以使用。也就是说,该财务公章在被告对外业务上使用是被告认可的,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对账函及发票上加盖财务章的行为不是被告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对账函及发票上均加盖其财务章,是对对账函及发票内容的认可。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认可。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被告主张财务章未进行备案,但其同时认可该财务章系真实存在且在其他业务中使用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关于财务专用章和公司印章,法官做如下提醒: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公司使用专用印章比如财务章代替公司印章的情况。


一、二者是何关系。


目前立法上关于二者的界定比较模糊,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含关系,即财务专用章是公章之一;二是并列关系,即二者是并列的。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支持的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印章,更倾向于并列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财务专用章有其专有功能,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效力。


二、在订立合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上签字、约定该合同签字即生效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无效。再者,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公司应当完善印章管理。


公司在管理运营中,应当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适用范围。采用设置专门使用申请表、印章管理人员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等方式,降低印章使用风险。做好风险预判及应急处理方案,出现法律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损失降至最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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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章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鲁法案例【2025】189

A公司与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B公司在A公司出具的发票和对账函上加盖其财务章

后B公司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

拒绝承担支付欠款责任

法院怎么判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发票两张,共计35084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两张发票上加盖其财务章。2024年7月4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列明的原、被告往来账目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17028元;截止2024年7月4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35084元;上述款项共计52112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对账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章。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上述财务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同时以该财务章系公司法人私刻为由辩称对该部分欠款不承担责任,但被告B公司陈述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

后原告A公司将被告B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床品加工费5211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211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B公司能否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庭审中,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发票两张,被告均加盖了其财务章。且陈述“我方认可在账单上加盖财务章的真实性,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据此,该财务公章真实存在,并已在被告的其他业务中予以使用。也就是说,该财务公章在被告对外业务上使用是被告认可的,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对账函及发票上加盖财务章的行为不是被告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对账函及发票上均加盖其财务章,是对对账函及发票内容的认可。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认可。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被告主张财务章未进行备案,但其同时认可该财务章系真实存在且在其他业务中使用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关于财务专用章和公司印章,法官做如下提醒: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公司使用专用印章比如财务章代替公司印章的情况。

一、二者是何关系。

目前立法上关于二者的界定比较模糊,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含关系,即财务专用章是公章之一;二是并列关系,即二者是并列的。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支持的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印章,更倾向于并列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财务专用章有其专有功能,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效力。

二、在订立合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上签字、约定该合同签字即生效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无效。再者,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公司应当完善印章管理。

公司在管理运营中,应当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适用范围。采用设置专门使用申请表、印章管理人员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等方式,降低印章使用风险。做好风险预判及应急处理方案,出现法律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损失降至最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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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谭新
来源:蒙阴县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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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章和公章有什么区别

前面两篇文章中,我们详细阐述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合法持有主体和管理问题。对于公司来说,财务专用章也至关重要。本文围绕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持有人及管理规则展开说明,仅供参考:

一、财务专用章

1. 默认规则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如财务总监、会计主管)是财务专用章的默认保管人,负责日常资金结算、票据管理等财务活动。

若公司未设置专职财务岗位,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保管或授权其他高管(如总经理)代管。

2. 公司章程或财务制度规定

公司可通过章程或《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例如,规定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出纳(需与法人章分离保管,符合“分权制衡”原则),抑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

3. 股东会/董事会授权

若需变更保管人,应通过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或执行机构董事会决议授权,并留存书面的会议记录。

二、法律依据与合规要求

1. 《会计法》

第14条:单位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管,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27条:单位需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明确印章使用权限。

2.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要求企业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严格用印审批程序,禁止未经授权使用。

3.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强调财务印章与法人私章分离保管(如出纳管财务章,会计管法人章),避免资金挪用风险。

三、风险提示

1. 保管人责任

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财务专用章被滥用(如虚假付款、违规担保),保管人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2. 越权使用后果

财务专用章未经审批用于非财务事项(如签订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需对外承担责任,但可向越权人员追偿。

3. 印章失控风险

公司控制权纠纷中,若财务专用章被抢夺,可能导致资金账户被非法操作,公司会遭受经济损失,进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

四、争议解决途径

1. 内部治理程序

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要求财务专用章移交至合法持有人。

修订财务制度,明确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职责(权利和义务)。

2. 民事诉讼

当财务专用章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公司可以起诉要求非法持有人返还印章。他人越权加盖公章时,公司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越权用印行为无效。

3. 刑事报案

若存在盗用、伪造财务专用章等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80条)。

4. 重新刻制印章

若原章失控,可凭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向公安机关申请作废并重刻。

五、合规管理建议

1. 制度明确化

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使用范围(如仅限于银行结算、票据开具)及审批流程。

2. 分权制衡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分开保管(如财务章由财务总监保管,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避免资金操作“一人独揽”。

3. 用印留痕

每次用印需登记用途、金额、审批人及经办人,并附对应文件(如付款申请单、发票)备查。

4. 定期审计

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财务章使用记录,核对银行流水与用印登记是否一致。

六、总结

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持有人通常为财务负责人,但最终以公司章程或公司权力机构的有效授权为准。公司需通过制度约束用印权限,并严格分离财务章与法人章的管理,以防范资金风险。若发生争议,可通过内部治理或司法程序解决。

公司财务章丢失补办流程

A公司与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B公司在A公司出具的发票和对账函上加盖其财务章

后B公司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

拒绝承担支付欠款责任

法院怎么判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发票两张,共计35084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两张发票上加盖其财务章。2024年7月4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列明的原、被告往来账目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17028元;截止2024年7月4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35084元;上述款项共计52112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对账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章。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上述财务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同时以该财务章系公司法人私刻为由辩称对该部分欠款不承担责任,但被告B公司陈述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

后原告A公司将被告B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床品加工费5211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211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B公司能否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庭审中,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发票两张,被告均加盖了其财务章。且陈述“我方认可在账单上加盖财务章的真实性,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据此,该财务公章真实存在,并已在被告的其他业务中予以使用。也就是说,该财务公章在被告对外业务上使用是被告认可的,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对账函及发票上加盖财务章的行为不是被告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对账函及发票上均加盖其财务章,是对对账函及发票内容的认可。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认可。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被告主张财务章未进行备案,但其同时认可该财务章系真实存在且在其他业务中使用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关于财务专用章和公司印章,法官做如下提醒: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公司使用专用印章比如财务章代替公司印章的情况。

一、二者是何关系。

目前立法上关于二者的界定比较模糊,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含关系,即财务专用章是公章之一;二是并列关系,即二者是并列的。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支持的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印章,更倾向于并列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财务专用章有其专有功能,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效力。

二、在订立合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上签字、约定该合同签字即生效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无效。再者,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公司应当完善印章管理。

公司在管理运营中,应当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适用范围。采用设置专门使用申请表、印章管理人员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等方式,降低印章使用风险。做好风险预判及应急处理方案,出现法律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损失降至最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撰稿人:谭新

来源:蒙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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