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电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凝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电话

大家好,由投稿人薛凝和来为大家解答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电话这个热门资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电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信息采集

——中铁国资中铁干部管理培训中心开展2025年职业教育周系列活动综述

2014年5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中铁所属企业考察,作出了“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指示,笃定和激励了中国中铁30余万职工塑造世界品牌的信心和决心。时隔11年又正值全国开展2025年职业教育活动周之际,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做为中国中铁主责企业办教育的主力军和践行者,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工作部署,扎实推动所属9所职业院校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实在在地把职业教育搞好”的殷殷嘱托,坚持“三个转变”统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以《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三年行动计划为指引,加快推动建设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通过清晰定位品牌战略、持续塑造职业教育核心竞争优势、高效协同管理组织体系和资源平台,不断擦亮中国中铁职业教育品牌名片。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九部门关于办好2025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的要求及精神,中铁国资迅速部署周密安排。中铁干部管理培训中心作为公司唯一的专业化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作用,以“一技在手 一生无忧”为主题开展了职业教育周系列活动。活动围绕着学习“大国工匠”模范事迹、专业技能大赛、实操式技能体验课堂、职业能力提升和职业生涯设计等形式依次展开,做到天天有活动、人人有收获。从四点布局、多向发力,全方位凸显央企办学的产教一体优势,促进了职业教育教学和职业培训的高质量发展。

——下好先手棋,举全力深度塑造“7+N”职业培训体系。

2024年以来,培训中心把所属的中职学校职业教育与中国中铁在职人员职业培训相融互补,以“7+N”群链作为总抓手,打造无人机等多个特色专业集群,开发了企业管理45个岗位的职业培训课程,深度塑造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创新性推出“链长+订单班”“图谱+清单”“链主+协会”“政府+市场”教培工作机制。

职业教育活动周启动仪式

一是结合职教周“四开放”“三贴近”“两体验”及中铁国资公司“五个一”要求,培训中心所属的中职学校同步发布了心理健康讲座、劳模进校园事迹报告会、社会服务践行行动、无人机基地模拟演练、金牌讲师精品课等推进方案。邀请了国家级技能大师、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火车头奖章”获得者、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刘玉峰进行宣讲,为在校学生系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二是聚焦教培内容,精心谋划培训课程,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能力提升培训的首课、主课、必修课。中铁干部管理培训中心积极推行沉浸式教学,以互动式、体验式教学方法有效打破抽象概念壁垒。在职教周的第二天顺利结业的渝黔、渝万铁路公司的259名学员对教培内容和教学方法好评率100%。仅4月至职教周的启动,中铁干部管理培训中心开展的延渝、西十、康渝、绵遂内等高铁建设从业人员培训达2700余人。中铁干部管理培训中心正在实现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的蝶变,一个以央企办职业教育为核心的面向全社会的教培集群正异军突起。

中心渝黔铁路培训

——下好关键棋,以“六型国资”引领带动传统教培焕发新活力,高标准开展各类能力提升培训教学。

一是聚焦培训对象,精准分类培训。按照坚持“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精准开展各级各类能力提升培训教学,进一步增强各类能力提升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在职教周的第二天即12日开班的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上,班主任杨郝建老师在征集87名学员对授课老师评价时,学员满意率100%。每一堂课都在出现学员在课余围着老师继续请教的热烈场面。

中国中铁202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是集合中心和培训主办单位优势资源,围绕“政治要强、专业要精、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师资标准,选用“高水平”的专业老师,以中心60余名优质讲师为根本,选聘企业、兄弟院校、行业优秀人才等不同专业领域,专业水平扎实的师资,形成“强有力”培训师资团队,圆满完成培训教学工作。中心组织中铁工业、中铁物贸、中铁国际、中铁华铁等多单位在职教周第五天于16日开班的联合培训班,为高标准完成148名局、处和科职管理人员培训,在充分挖潜自身金牌讲师的同时,还分别对接国家及相关省市县等四级资深管理人员担任讲师,形成了培训联办、资源联用、理论联学、业务联研、难题联解、成果联赢的“六联”培训模式。培训组织中注重从政策制定及解析到基层如何落实和运用,形成了理论与实操闭环。

铁路建设项目产业工人安全技能培训班

——打好主动仗,以“六新”引领带动传统产业焕发新活力。高效率做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服务工作。

一是聚焦发展需求,积极主动开展能力提升培训调查研究工作。紧紧围绕“五型培训中心”战略,聚焦新质生产力和智能建造新要求,发挥中心是中国图学会在所在城市唯一考点契机,推动BIM技术应用。围绕教培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整合优势创新资源,建立稳定的产学研用合作体系,形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调发展,实现“链”的接续性、完整性与稳定性,积极对接国家主管部门关于数字工程师职业教育的延展和实施。增强中心“数智”影响力和竞争力。

中心无人机模拟培训

二是发挥央企办学优势,创新思路,积极开展非学历职业教育调查研究工作,结合中心实际情况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反复对接,与所在城市社会保障局和大学生就业中心等单位达成合作共识,通过中心成教处和产教融合部门,提前制定大学生就业培训计划和课程标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做好各项培训教学服务准备工作,保障培训教学按教学计划有序进行。三是突出学用转化。根据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内容要求,采用适宜的教学方式方法,让学员能够听得懂、学得会、记得住、用得上。探索运用访谈教学、实践调研、现场教学等方法,调动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通过教师总结点评,帮助学员重构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工程测量比赛

——用好组合拳,打出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组合拳”,高质量完成各类能力提升培训。

一是注重综合素养能力培训,扩展培训知识面的广度,丰富课程内容,提升参培学员的学习兴趣。在原有专业课程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参培学员的工作性质,增加了团队建设、思维拓展、心理健康教育、应急救援、网络安全、消防安全、素质提升训练、廉洁纪律等课程,受到学员们和参培单位的高度认可。二是多方参与教学管理和培训服务,提高培训教学质量。除了专职管理老师以外,各培训单位管理负责人、保卫处工作人员、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全程参与管理各培训班的管理,做到在校内各项学习生活,处处有管理,时刻有监督。三是严肃学纪学风,加强学员管理,保障培训效果。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学员承诺书》,严格考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企业有关规定。四是统筹协调,分类管理,按计划有序开展能力提升培训。围绕中心工作,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对各项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的报道、课程设置、师资安排等各个学习生活环节做了详细的安排,各环节培训教学工作和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合理配置、规范教学。

通过本次职教周活动,中铁干部管理培训中心不仅发挥了中国中铁央企办学的独特优势,凸显了工程建设类专业特色,而且提高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同感,增强了学生就业的自信心。今后中铁干部管理培训中心将继续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持续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实现德技并修、铸魂育人,让“知行合一、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努力提升职业教育水平,积极营造良好职业教育氛围,为国家培养更多复合型高技能人贡献力量。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是干什么的

\"成都人社局\"关注我们、星标一下,了解更多人社资讯


2025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温馨提示

考试安排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12日—5月16日。

(二)准考证打印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科目

5月17日上午

0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5月17日下午

14:00-17:00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3个专业)

5月18日上午

0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5月18日下午

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3个专业)


监理工程师六个考点信息

1.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西校区)


考点地址

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高店路1666号(原成都铁路工程学校)


地图位置信息


考点大门照片



2.成都市技师学院(南门)


考点地址

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蒋桥路88号(原港通北三路1899号)


地图位置信息


考点大门照片



3.成都铁路技工学校


考点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文家街道盐井4组57号


地图位置信息


考点大门照片



4.四川爱华学院


考点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双温路198号


地图位置信息


考点大门照片



5.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考点地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大道中路351号


地图位置信息


考点大门照片



6.四川五月花技师学院


考点地址

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花石路68号


地图位置信息


考点大门照片


温馨提示

(一)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相关内容,按要求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试时携带的文具仅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三)请考生诚信参考。严格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考点不提供停车点位,建议考生乘坐公共交通绿色出行。





2025年度全国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温馨提示

考试安排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9日—5月16日。

(二)准考证打印网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选择“准考证打印”栏目打印准考证(A4纸双面打印,彩色或黑白均可)。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科目

5月17日至20日

0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会计考点信息

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


考点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18号


地图位置信息


考点大门照片


温馨提示

(一)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相关内容,按要求参加考试。

(二)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纸笔。考试结束后,演算纸笔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进行处理。

(三)请考生诚信参考。严格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考点不提供停车点位,建议考生乘坐公共交通绿色出行。



01

离职时还有未休的年休假咋办?

02

这些企业正在招人!部分岗位初、高中可报

03

试用期内遇到法定休假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怎么考

随着经济数字化转型不断加快,各类会计凭证从纸质转向电子凭证,但由于标准不一造成企业单位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归档难”等问题,而这一问题将得到破解。

5月19日,财政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版),具体涉及铁路、航空等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银行电子账单、增值税电子发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等领域。另外财政部还发布了《电子凭证入账要求》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

此举旨在通过形成一套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打通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最后一公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涉及报销、入账、归档等各个环节,对单位的会计信息化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单位可自愿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

此前多部门已经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参加试点的单位已累计全流程无纸化处理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超2亿张。《通知》要求对已经参与试点的单位,持续推进这项工作。而对于未参与试点的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充分借鉴试点先行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本单位的应用。

比如,对于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或票据处理量较小的小微企业,可将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协助处理;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组织会计工作的单位,可委托给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为了进一步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通知》要求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等应当充分发挥平台推广扩面的推动作用,为标准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之所以国家大力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除了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推动会计工作转型,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成本及保管成本,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外,还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并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

上述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选择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适时制定相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和工具包,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和北京市财政局

来源: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决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条例》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六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七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电话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