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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炎良/红星新闻
近日,一份罪犯刘某某被执行死刑的布告在网上流传。布告显示,男子刘某某深夜入户强奸八旬独居妇女,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
5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证实该布告属实,为忻州中院所发。罪犯刘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布告指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刘某某深夜入户强奸近九旬独居妇女,致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布告显示,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布告落款日期为5月13日。据布告显示,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即日将罪犯刘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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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适用》杂志】
入库编号2024-18-1-220-001
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案
——“零口供”案件中依靠间接证据定罪的证据审查和运用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 间接证据 电子数据 排除合理怀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6月24日约见被害人荣某,在吃饭过程中,趁其不备,向饮品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物质,并于当日22时许将其带至某快捷酒店房间内。李某趁荣某昏睡之际,使用荣某指纹解锁,打开其手机并将其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000元(币种下同)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李某还采用同样手段,分别于同年3月、5月在上述酒店劫取被害人于某、常某500元、1000元。案件审理中,李某仅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否认实施了在被害人饮品中投放精神类药物致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对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犯罪完全予以否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津01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期间,因发现被告人李某新的犯罪线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津01刑终37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破解李某电脑硬盘加密分区,发现李某还涉嫌在2013年至2016年6月间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犯罪及其他抢劫犯罪。经进一步侦查,提取到多名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奸、猥亵并被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同时通过调取李某社保卡记录,发现其多次谎称以失眠抑郁、癫痫疾病为由开具精神类药物。
2019年5月3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至2016年间,采用在饮料中投放精神类物质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吴某银行卡内钱款1500元;强行与李某某、刘某、常某、于某等4人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杨某1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8)津01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津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致人昏迷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劫取他人财物,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分别对四名被害人实施抢劫犯罪,属于多次抢劫;李某分别对四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属于强奸妇女多人;李某对一名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犯罪。李某犯罪中使用药物致被害人丧失意识和反抗能力;犯罪过程中拍摄照片、录像,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属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李某仅承认盗窃犯罪,否认实施投放药物行为及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犯罪事实,本案属于“零口供”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据在案间接证据,特别是相关电子数据证实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一,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饮品中投放了可以致人昏迷的药物。本案中,有饭店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李某通过婚恋交友网站交友的方式与各被害人结识,将被害人约见外出,在交往过程中,趁机在给被害人购买的饮料中投放药物,致被害人头晕、意识不清或昏迷。医保卡刷卡记录及医院处方证实李某案发阶段购买精神类药品的情况,而且药理、药效与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表现出的不良反应一致,证实其投放药物事实。
其二,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昏迷后,实施了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犯罪。(1)多名被害人陈述证实,李某将被害人带至酒店,在被害人不自愿、无意识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李某、刘某某、于某、常某某实施性侵,对被害人杨某猥亵,用被害人手机将于某、常某某、荣某、吴某账户内钱款转走,并对被害人进行拍照、录像,后被害人因害怕名誉受损等原因未报警。李某利用婚恋交友网站与被害人结识,其犯罪对象不特定,且李某与多名被害人同时交往,与被害人第一次见面即实施犯罪,且在犯罪得逞后立刻将被害人拉黑、删除,继续寻找后面作案目标。几名被害人对于与李某交往过程中的经历和受侵害的情况大体相似,均是喝了被告人提供的水或者饮料后从头晕到意识不清到完全昏迷。几名被害人互不相识,没有任何联系,这种特殊经历绝非偶然巧合。(2)在李某的电脑、手机及移动硬盘等中调取了其为被害人拍摄的裸照和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等材料,经被害人辨认,证明李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和猥亵的事实。(3)另有证人证言证实李某犯罪后向他人炫耀,以及犯罪后为逃避法律惩罚,用手机搜索相关法律知识、向律师咨询的情况。
综上,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李某所实施的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审查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对于以间接证据认定犯罪的,运用证据推理应当符合逻辑和经验,确保证据真实、合法,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263条、第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32条、第236条
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2018年3月20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刑终374号刑事裁定(2018年9月29日)
重审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20日)
重审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2020年7月28日)
来源:人民司法杂志社公众号
本文来自【《法律适用》杂志】,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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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湖南衡阳祁东县一市民李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024年,上中学的侄女李某某被68岁摩的司机李某国强奸。2025年3月,该男子被判强奸罪,获刑三年半。
极目新闻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得知,68岁摩的司机李某国以开摩的载被害人上下学为契机,接近被害人李某某。他给李某某购买手机、电话手表等,多次邀请被害人到家中。2024年5月至6月,被害人在李某国家中被两次强奸,案发时刚满14周岁。判决书显示,第一次被强奸后,李某国威胁不来家中,就将两人发生性关系一事公之于众,被害人被迫来到李某国家中,再次被强奸。
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李某国当庭辩称自己只是摸了李某某,全程没有承认强奸罪名,并在宣判后提起上诉。
5月2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律师表示,若性侵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内,原则上是适当的。
赠送被害女孩手机手表,在家中两次强奸
受害人李某某亲属李大仁(化名)告诉记者,李某某父亲和爷爷已去世、母亲已改嫁,案发前跟随奶奶生活,就读于祁东县一中学,家庭生活困难。李大仁曾短暂担任过李某某的监护人。2024年6月25日,学校发现李某某长期未到校,打电话给家长。李大仁接到消息后赶到学校,在学校老师和家长的反复询问下,李某某未承认与李某国发生关系,随后老师建议亲属带其到祁东县人民医院做妇科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李某某处女膜可见陈旧性裂伤。遂报警处理。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前四次陈述中称被李某国猥亵,直到第五次才陈述与李某国发生性关系。“一开始她不敢说,怕被家里人骂,说出去不好听”,李大仁告诉记者,在他的鼓励下,侄孙女李某某才终于说出被强奸的事情。
李大仁对李某国有印象,“镇上一个开摩的的”,李大仁告诉记者,李某某家里离中学有一定距离,家里人经常会让她自己坐车去学校。后来,李大仁在李某某的手机里发现了和李某国的聊天记录,发现李某国以开摩的载李某某上下学为契机,接近李某某,“他就是打好的算盘”。两人相熟之后,李某国还给李某某买了一部二手vivo手机和一个电话手表,以此拉近关系,他还多次邀请李某某到李某国家里。
判决书显示,2024年5月,在李某国家中,李某某第一次被李某国强奸,案发时李某某刚满14周岁(2010年2月生)。6月,李某国威胁不去就将两人发生性关系一事公之于众,李某某被迫来到李某国家中,再次被强奸。
摩的司机被判3年半,律师解读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国犯强奸罪,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赔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但李某国并未承认强奸罪名。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李某国当庭辩称自己只是开玩笑摸了李某某,全程没有认罪,并在宣判后提起上诉。
李某国辩护人则为其做无罪辩护称,李某某前四次在侦查机关均陈述未和李某国发生性关系,后四次陈述李某国对其实施强奸系被其亲戚逼迫所述等。
2025年3月,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国强奸罪,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李某国一分钱都没赔”,李大仁说。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冯志远律师告诉记者,针对案涉的刚满14周岁的女性,如果性侵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内,原则上是适当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要求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针对性侵不满14周岁的幼女案件,更是重点予以打击。但是对于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前述规定。涉案被告人作为成年人,通过开摩的,有预谋接近未成年被害人,而且实施两次强奸行为,原则上可以酌情从重处理,以彰显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对被告人的惩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实践中,针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被告人愿意在双方调解协商后赔偿的,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见并在量刑上有所体现。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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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强奸杀害88岁妇女罪犯已被枪决”相关消息受到网友关注。
一则发布主体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布告》介绍,2022年9月,罪犯刘某奇(出生于1974年10月),以残忍的方式强奸、杀害了一名农村独居女性梁某某(殁年88岁)。
法院布告。 红星新闻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奇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刘某奇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刘某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即日将罪犯刘某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该布告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
5月14日,红星新闻致电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证实该布告属实,为忻州中院所发。罪犯刘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14日中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名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 介绍,网传《布告内容》属实,“罪犯昨天已经被执行死刑,其它的执行细节属于审判机密,不便透露。”
(综合自红星新闻、@中国新闻周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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