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同居期间,丽丽曾两次向银行贷款,抵押了自己的房产,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原告丽丽称,自己第一次贷款了490万,已经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被告阿军。第二次贷款了600万,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阿军指定账户。
按照丽丽的说法,她从2018年9月开始,给了阿军现金270万,转账288.5万,一共借给他558.5万元。
阿军却否认自己向丽丽借了钱,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270万现金,转账则是他与丽丽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阿军说,丽丽第一次贷款是为了开火锅店,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第一次的钱,均与自己无关。
丽丽反驳道,自己是因为信任阿军才没与他签订借款协议,没想到阿军居然不承认向她借了钱。于是,丽丽将阿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军返还同居期间借款共计558.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在一审审理中,原告丽丽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共给被告阿军转账288.5万元。 阿军为丽丽及其父母交纳部分医疗费用记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丽丽与被告阿军在同居期间存在多次、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生活必需。丽丽关于“因恋爱关系未要求阿军立据”的解释存在事实基础,双方应予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交易差额23万元,应为借款,被告阿军应承担返还责任。丽丽所称曾现金交付阿军270万元,遭阿军否认,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自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阿军归还原告丽丽2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丽丽上诉称,阿军的转账并非还款,而是让她帮忙取现;且一审对现金借款270万元这一事实未查明,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阿军则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丽丽更未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请求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的全部诉请。 法官提醒,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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