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A村村民,拥有承包地数亩。通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获悉:市人民政府拟征收A村集体土地用于新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王女士的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王女士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但王女士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为维护合法权益,王女士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市政府递交了书面《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两个月过后,行政机关仍未向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王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市政府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明确拟征收王女士所在的土地。故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负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法律上对于申请人申请履职没有形式上的规定和限制。无论是书面、口头形式,是采取履职申请、还是投诉举报的方式,只要符合行政履职请求的特征和内涵,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均应及时受理,市政府作为安置补偿的义务主体,依法具有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市政府应当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告知相关查明事实、调查过程以及调查结果等,对于申请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避而不答,涉及多个申请事项要逐一进行答复;答复意见要明确具体,给出确定性的意见;申请事项涉及非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予以说明,并告知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申请事项涉及民事纠纷或者应当、已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告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重复申请事项,可不予受理或不再重复处理;明确告知诉求解决途径、相应的救济权力,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其他行政回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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