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仓业务中,供货方收款后未发货,应连带还款,保兑仓业务当事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梓翔

保兑仓业务中,供货方收款后未发货,应连带还款

保兑仓业务中,供应商收取经销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货款后,未依约履行发货义务,应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就实业公司以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购买工贸公司钢材,与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银行委托工贸公司承担货物监管、发货等一切仓储责任。同时,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与谢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额度均为4000万元。随后,实业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13年,因实业公司未依约偿还银行垫付款致诉。工贸公司以实业公司出具虚假仓单、重复质押和买卖导致钢材被法院查封为由,函告银行货物无法提取。

法院认为:

①案涉最高债权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三方合作协议、银行承兑协议等均合法有效。银行为承兑协议项下承兑汇票实际垫付1000万余元。实业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垫付票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谢某应按约对实业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②实业公司所购钢材,已按约放置于工贸公司指定的永驻库,工贸公司应承担监管、发货等一切仓储责任。现由于指定仓库被多家法院查封,工贸公司无法按约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其理应依约在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和实业公司一起向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实业公司支付银行垫付票款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谢某在最高债权额40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工贸公司对实业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

保兑仓业务中,供应商收取经销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货款后,未依约履行发货义务,既不能以其与银行之间系票据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亦不能以监管、发货环节出现损失系因他人造成而拒绝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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