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29条,其中三分之二涉及解决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管
《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是有配偶者,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为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死后也可宣告婚姻无效
《解释(二)》对无效婚姻进一步规范
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3种情况可以返还彩礼
《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的3种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离婚的前提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婚前父母买的房归自己儿女
解释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婚后一人欠债两人担
《解释(二)》以债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为切入点,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时,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不支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或妻任何一方讨债,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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