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近亲属先行收受贿赂,事后告知受贿人,受贿人未表示异议且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构成受贿罪
行贿人事先或者行贿时向受贿人表明行贿给受贿人近亲属,行贿款项由行贿人直接使用或支配,受贿人表示同意或默认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受贿人构成受贿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在担任德庆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行贿人刘某在承接工程项目、补办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1年春节,受贿人黄某的妻子冯某某以手头紧需钱过年为由,向行贿人刘某借款8万元,但未约定利益和归还日期,刘某同意并按照冯某某的指示将8万元转入黄某女儿账户内,该8万元由刘某支配使用。事后刘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未提出异议。
2014年6月,刘某说有人在查他银行账户,受贿人黄某想起来曾经转账8万元款项到其女儿账户的事,黄某就跟刘某说如果纪委、检察院问话,就说这8万元已经归还了。之后,黄某又与其妻子统一口径说8万元已经还了给刘某,冯某某默许。
最终法院以“双方没有就该借款签订借据或其他书面凭证,时隔几年,黄某也一直没有还款。且在检察机关调查刘某账户时,黄某让刘某谎称该8万元已归还,同时与冯某甲说明情况统一口径。”证实其有受贿故意,该8万元应计入受贿数额内。
特定关系人利用受贿人职权收受贿赂并自行使用支配,受贿人事先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行为放任,事后知晓未提出反对和要求特定关系人返还,且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即使受贿人不知具体受贿情况和支配贿赂款,仍然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