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早在古代周朝时期,就已经有了婚礼六礼之说,如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新迎。而现代社会中,男方婚前赠与女方财力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可是,这些年因彩礼所引发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没结成婚或者结婚时间短就草率离婚,彩礼要不要还?还多少?都成为了适婚男女所关心的话题。
而今天我们要讲的张某和黄某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张某跟黄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并开始了短暂的同居生活。随着二人的年纪渐长以及双方父母的催婚,二人决心共同步入婚礼殿堂,携手一生。张某家除了陆续支付给黄某彩礼总计十八万八千元外,还给黄某购买了价值三万多的钻戒和三金首饰一套。然而,婚期将近,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最后因性格不合不欢而散。分手后,张某要求黄某退还彩礼,而黄某拒绝退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那么,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所赠与给女方的彩礼和财物,后来因故未能结婚,这部分彩礼应当如何返还呢?
首先,彩礼是否返还,双方是可以自由协商解决的。协商是我们解决彩礼争议问题的首选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未婚同居所给付彩礼的,男方是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鉴于我国的民法大原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法律更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男女双方可以就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多少等细节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
当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不返还彩礼也是完全可以的。而如果协商不成,男方也是可以起诉女方,要求其返还彩礼的。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按照传统风俗所给予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未婚同居分手,双方又协商不成,而这种情况下男方是可以诉诸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当中,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还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主体是谁?
法院通常会默认男女双方及与双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亲属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因为结婚不仅是男女双方两个人的事,更是双方家庭的大事,考虑到现在的社会情况,男方给付的彩礼更有可能是其和家人共同积攒所支付的,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只将男方作为诉讼主体,显然是不太合适的,不能很好的保障男方父母的利益。而至于女方这边,接受彩礼的有可能是女方和女方的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将女方和利害关系人共同作为被告,更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
二,彩礼的范围有多大?
在实践当中,一般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予对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例如,十八万八千元、十六万六千元、八万八千元、六万六千元的礼金。而在本案当中,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的钻戒和金银首饰也是可以视为彩礼的一部分,而至于双方在同居期间所互送的礼物、红包是不可以扩大为彩礼的范围的,这一部分应当按照赠与认定,也是不需要返还的。
三,彩礼返还的金额有多少?
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现行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会根据个案中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法官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长短,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是否因为给付彩礼而造成一方家庭困难,以及共同居住期间,一方是否有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
四,举证责任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彩礼返还的举证证明责任是由男方承担的,负有举证责任的男方若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足,应当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而男方起诉返还彩礼是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的:
一,证明给付彩礼是基于结婚的目的
认定彩礼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就需要证明双方是处于谈婚论嫁的阶段,可以通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拍过的照片等证据,证明双方有结婚的意向,证明给予彩礼是为了结婚,而不是简单的谈恋爱。
二,证明已经给付给女方彩礼的证据
如果您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的彩礼,那么就需要提供银行转账的明细。如果是购买的房子、车子,那么这些是需要提供出资证明。如果是金银首饰,则需要提供购买时的发票或者赠与时在场的他人的证人证言。现金彩礼的举证往往是比较困难的,那么也是可以通过在场的其他证人出具证人证言来证明的。
三,证明当地有给付彩礼的风俗
当地给付彩礼的风俗往往比较容易证明,因为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也可以参考当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长辈,以及介绍人的证言。
通过本期节目,相信大家已经了解未婚同居分手,彩礼如何返还。首先,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可以就该问题充分的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男方可以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具体返还的金额,则由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后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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