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能够兼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佳浩

惠阳、大亚湾邱文峰律师在这里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尽管职工已从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处获得误工费,但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就如下面分享的案例,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可以同时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1日。张某甲入职某某五金厂任氧化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某五金厂未为张某甲参加社会保险。2022年7月14日18时12分许,杨某甲驾驶粤T*****号小客车至中山市**镇**路**处,碰撞张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许某甲)而肇事,事故造成张某甲受伤被送中山市东升医院治疗。经认定,张某甲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张某甲于2022年7月15日至9月7日住院54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该次事故被认定工伤及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7月14日至10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某某五金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某甲住院伙食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护理费。某某五金厂辩称张某甲已在民事赔偿中就工资损失获得了足额的赔偿,若在本次工伤案件中再就同样问题主张赔偿,则张某甲在工资损失上得到双重赔偿。张某甲不能因为发生交通事故,从不同主体上就工资损失问题获得多次、超额赔偿。某某五金厂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误工费属于民事侵权赔偿,两者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故即使张某甲已在民事赔偿中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其仍然有权要求某某五金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惠阳淡水律师邱文峰提醒:

关于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的问题,关键在于要理解请求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社保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性质,误工费是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质,不能互相替代。

另外,就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性项目而言,如医疗费、丧葬补助金等,应遵循民法中的填平原则与实际赔偿原则,避免重复赔偿。然而,对于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它们属于性质不同的赔偿项目,可以兼得。因此,即便劳动者在侵权赔偿中已获死亡赔偿金,仍有权在工伤赔偿中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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