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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久龙 实习记者 李渡 张云飞 中国锂矿企业进军南美的步伐再度面临挑战。6月25日,赣锋锂业(002460.SZ)发布公告,因墨西哥矿业总局取消公司旗下在墨西哥持有的Sonora锂黏土项目的9个矿产特许权,2024年5月,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上海赣锋、Bacanora、Sonora就墨西哥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举措向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请仲裁程序。
近日,赣锋锂业收到ICSID的邮件确认仲裁案件已被正式登记,且ICSID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了仲裁相关信息。
据赣锋锂业官网信息,Sonora 锂黏土项目位于墨西哥的索诺拉州。其提锂工艺兼具矿石提锂以及盐湖提锂的优点,既能够以类似矿石提锂的速度在短时间内完成提锂过程,也能够以类似卤水提锂的成本以较低成本完成提锂。根据SRK Consulting (UK) Limited (“SRK”)资源评估报告,该项目总锂资源量为约合882万吨碳酸锂当量。
2023年8月,墨西哥合众国矿业总局向赣锋锂业在墨西哥子公司发出取消该等子公司在墨西哥持有的Sonora锂黏土项目的9个矿产特许权的决议通知,该等矿产特许权允许公司在墨西哥经营Sonora锂粘土项目。
赣锋锂业收到通知后,上海赣锋及墨西哥子公司向墨西哥经济部提起行政复议,对上述决议提出质疑。2023年11月,就墨西哥子公司提起的行政复议,墨西哥经济部作出了维持原墨西哥矿业总局发出的取消矿产特许权的决定。
2024年1月,墨西哥子公司向TFJA提交行政诉讼申请,要求撤销9个特许权的取消决议,该行政诉讼申请已由TFJA受理,目前尚待解决。
2024年5月,赣锋锂业旗下控股子公司上海赣锋、Bacanora、Sonora就墨西哥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举措向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请仲裁程序。赣锋锂业方面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举措有效地将锂资源国有化,影响了项目的运营,并导致墨西哥子公司持有的矿产特许权被取消。
据公告披露的信息,此次提请国际仲裁援引文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互惠保护投资的协定(China-MexicoBIT)、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互惠保护投资的协定(UK–MexicoBIT)。
赣锋锂业方面的仲裁请求为:“要求墨西哥赔偿申请人因墨西哥违反China-MexicoBIT和UK–MexicoBIT而遭受的损害,包括利息,并支付所有相关仲裁成本及费用。”
截至6月25日,ICSID秘书长已正式登记了本次仲裁事项,下一步将组成仲裁庭,并在书面和口头两个阶段向仲裁庭介绍各方的立场。目前,该仲裁案尚未开庭审理或作出裁决。
6月26日,赣锋锂业相关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表示:“本次仲裁,系由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上海赣锋、Bacanora、Sonora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请,旨在保护我方墨西哥项目的合理权益。”
赣锋锂业相关人士进一步表示:“赣锋有着丰富的海外锂项目开发经验、人才资源储备以及资金实力,能够以更高效率实现该项目的建设与投产,助力墨西哥把握行业机遇、加快当地新能源产业发展。多年以来,赣锋始终秉持着开放包容的精神,在各处海外项目上,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合作,引入大量就业岗位并推动经济增长,致力于为本土居民带来更多切实利益。”
icsid怎么读
2019年4月17日(周三) 14:30 ~ 16:30
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
报名截止: 2019年4月16日
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脚步的加快,中国企业与海外合作伙伴、当地政府的争议数量也不断增加。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凭借它的程序简便、高度自治、易于执行、信息保密等优势,越来越多地成为许多中国企业优先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但纠纷发生以后再寻求解决方法,往往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而在投资和签订合同之前熟悉各种仲裁条款,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选择有利的仲裁条款就显得十分重要。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将于4月17日下午14:30在北京举行主题为“海外投资、ICSID仲裁和投资条约的跨国争议解决方案”的培训。活动邀请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的国际仲裁专家Sylvia Tonova为与会嘉宾介绍国际仲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以及投资条约的相关规定。
活动日程会议提纲:
【国际仲裁的关键性发展】
【投资条约介绍及如何运用以保护中国公司海外投资】
【ICSID仲裁和执法的优势及与“纽约公约”规定的】
【其他类型的仲裁和执法的比较】
【主权和主权豁免权的恢复】
【基于合同的仲裁与投资条约下的补救措施之间的相互作用】
授课专家:
Sylvia Tonova
十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和美国各州参与投资条约和商业仲裁,经验包括根据ICSID和ICSID附加条款、UNCITRAL、ICC、LCIA和VIAC的规则进行的仲裁。在新兴市场投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并定期就起草仲裁条款,构建或重组投资提供咨询,以尽量减少政治风险。同时也是ICSID仲裁员小组的成员。
吕康毅
英国特许仲裁师公会高级会员,曾在澳洲、香港、伦敦、北京、台湾执业,为能源、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和融资,以及为大型金融机构及借款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大型国际投资及融资项目有着丰富的经验,曾多次代表客户办理据代表性的国际重组及追偿项目。
主办方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10-82217005
liyinghong@ccpit.org
报名方式:关注中国国际商会公众号后台回复“海外投资”,即可得到报名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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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是什么意思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矿业龙头紫金矿业(601899.SH)控股的Continental Gold Inc.(下称“大陆黄金”)旗下哥伦比亚武里蒂卡金矿遭遇非法采矿。紫金矿业于14日晚在官网发布情况说明,称针对哥伦比亚政府未能根据其国际条约义务为项目提供全面的安全保护事宜,向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出了仲裁请求。
第一财经记者查询ICSID官网发现,ICSID于7月12日登记了大陆黄金关于启动仲裁程序的请求,双方各已委任一名仲裁员。目前该案件还处于待处理的状态。
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范铭超于今年5月当选ICSID新一届仲裁员,任期6年。他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一般流程,在案件被受理后将成立仲裁庭。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双方各自指定一位仲裁员,第三位则由双方共同指定,如果无法共同指定,则由ICSID指定。随后,在双方进行申请陈述、答辩陈述和证据举证等一系列工作后,仲裁庭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审理争议,并依案情和适用法作出相应的裁决。
当选新一届ICSID调解员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漫郊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由于该案信息尚未披露,无法就胜诉概率作出评估。如果本案适用中国政府和哥伦比亚政府之间的投资协定,该依据协定第二条规定,东道国应当“根据习惯国际法”给与投资者“全面的保护与安全”。仲裁庭可能会就该标准进行解释,并依据案件事实来判断东道国是否违反了这一标准。
类似案件将越来越多?
情况说明显示,大陆黄金武里蒂卡金矿是哥伦比亚最大的黄金矿山之一,公司于2020年3月完成收购,公告的资源量为352.7吨,平均品位9.3克/吨。公司完成收购后,迅速启动矿山重建,项目于2021年下半年正式建成投产,形成4,000吨/天采矿能力,全面达产后将实现年产金约9吨。
为保障矿山安全和正常运营,项目交接时大陆黄金即与哥伦比亚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了安全保卫协议,政府派驻了武装部队和警察,以打击非法暴力采矿活动,保障矿山建设、生产和人员安全。但2022年下半年以来,由于现场执法和警力不足,非法采矿活动屡禁不止,非法采矿、暴力袭击事件大幅增加,给大陆黄金正常的生产活动带来严峻的挑战。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统计,截至去年,中国大陆投资者已向ICSID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共12件,其中有8件是在2020年及以后提起的。
今年6月,赣锋锂业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已就在墨西哥的采矿权被撤回一事向ICSID提请国际投资仲裁申请。去年,中国企业作为投资者向ICSID发起了两起投资仲裁案件,分别涉及越南政府,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
范铭超表示,随着中企出海步伐加快,类似案件开始出现,且预计未来会越来越多。
他解释称,随着中企海外投资的增加以及地缘政治的不断变化,企业和投资地发生摩擦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地方政府的更迭、政治环境的变化会影响当地政府对中国投资的态度,包括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
公开资料显示,哥伦比亚现行的采矿法自2001年起实施,并有一系列监管、行政和税收激励措施。2022年,佩特罗当选哥伦比亚总统,主张加强政府对采矿业的参与,并优先考虑小矿企而不是大型跨国公司的利益,并希望将经济转向牛油果种植和旅游业等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佩特罗政府还提议成立一家国有矿业公司Ecominerales。哥伦比亚矿业协会主席纳里尼奥 (Juan Camilo Nariño) 认为:“该公司将对矿产资源进行事实上的垄断,并且只允许私人投资者少量参与,这将影响这个对国家至关重要的行业的发展”。目前,该矿法修正案正在等待哥伦比亚立法机构的批准。
哥伦比亚国家机构监察长办公室(Inspector General’s Office)负责调查武里蒂卡矿业问题的调查员萨米恩托(Javier Sarmiento)对媒体表示,他所在的机构已提请政府制定行动计划阻止盗窃金矿。但该请求没有任何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政治有关。”他称,“新政府上台似乎对局面不利。”
池漫郊表示,无论此案仲裁结果如何,投资者都应审慎评估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关注东道国国内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确保投资的准入和运营的合规性,并适当考虑地缘政治可能导致的影响。
中企胜算有多大
根据UNCTAD的统计,2020年之后中企向ICSID提出的仲裁请求均在受理中。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过往已结裁决发现,在中国香港居民谢业深针对税收措施诉秘鲁政府案中,ICSID裁决谢业深胜诉。此外,在Shift Energy诉日本政府与平安集团诉比利时政府的投资仲裁案中,ICSID均裁决后者胜诉。2014年,北京城建集团就也门萨那国际机场的新航站楼施工项目向ICSID提起投资仲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案件程序终止。
范铭超表示,一般而言,投资者在类似案件中胜率相对较高。他解释称,一方面是因为ICSID公约以保护投资为目的,而相对于投资者,国家整体上处于优势地位,所以通常会更倾向于对投资者的同情和认可。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能力和治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政府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更大。具体来讲,企业通常非常重视自己的投资,会尽力确保做好投资的每一个环节。然而对于一些政府而言,由于其地域辽阔、管辖范围广泛、需要处理的事务繁多,因此在某些环节上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较高。此外,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层级的政府的治理水平存在差异,官员的认知、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企业在争议中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对于ICSID裁决的执行力度,范铭超认为,尽管类似案件近两年才集中出现,可参考的前例较少,但他对于ICSID裁决结果的执行力度还是有一定信心的。
他分析称,首先,ICSID是根据《华盛顿公约》建立的仲裁机构,各国有义务去执行相关裁决的,拒不执行的政府将在国际社会中承担一定压力。此外,ICSID是世界银行的5个机构之一,若某个国家政府拒绝执行裁决,那么在其日后向世界银行申请国际援助或国际信贷时或将受到影响。最后,在执行上,除直接对某国政府采取行动外,企业还可将其持有的某国债权通过某种形式变现给国际金融公司,由后者进行进一步追讨。
同时,范铭超表示:“这也是展现中国法治形象的一个很好的机会。”中国企业做为独立法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既是全球治理和现代治理的基本要求,也将成为展现中国法治建设成果的一个个鲜活个案。
他认为,中企走出去之后要成长起来,勇于并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去打官司,并且打好官司,这就是在告诉全世界中国的法治进程,树立中国的法治形象。”他说。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i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导语:
在团队上一期所出《矿企出海争议解决和应对》这篇文章中,提到许多海外矿企会采用ICSID仲裁的方式来维护企业利益,本篇文章会进一步对于ICSID仲裁中适用的国际法进行研究。ICSID,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该中心是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简称ICSID公约)而成立的国际组织,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一部分,专门为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中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在国际投资中,如果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曾经签署有双边投资协定,常常会在该双边协定中约定,在进行争端争议解决时不选择法院,而选择仲裁,直接通过ICSID仲裁中心来进行争端争议解决。例如在2012年美国模范双边投资协定中(2012 U.S. 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就规定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仲裁,依照ICSID公约和ICSID仲裁规则来进行争端争议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ICSID仲裁也有其局限性,一般情况下仲裁员会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解决争端,这主要涉及到在国际仲裁中强制执行非金钱判决的执行力比较低。例如最近很火的Tiktok诉美国政府案,如果Tiktok采用ICSID仲裁而不是当地政府诉讼,可能很难达成他的诉求。因为Tiktok的主要诉求是对政府行为进行干预,而ICSID主要解决的则是金钱诉求。
在ICSID仲裁中,ICSID公约和ICSID仲裁规则只是程序法,那么当涉及到具体的法律争议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什么?根据ICSID公约第42条第一款,仲裁庭首先会依据双方选定的法律进行仲裁,没有此种约定时,仲裁庭会适用当事国的法律(包括当事国冲突法相关的法律)以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中可能适用的规则来进行裁定。
一、国际法的渊源
ICSID公约中提到的国际法,从概念上来讲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一般来讲,《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被认定是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解释。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于国际法的内涵是这样陈述的:
1.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以上是对于国际法的所有渊源概述,对于ICSID仲裁来说,在实践中经常用到的国际法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国际条约,指的是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为了调整相互间国际法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定。例如《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日内瓦公约》(The Geneva Conventions)都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在投资仲裁中,所应用到的国际条约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ICSID公约:
该公约是ICSID的核心法律文件,是ICSID存在的基础,该公约于1965年在华盛顿签订,所以又被称为《1965年华盛顿公约》。公约中第一条即明确要建立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除此之外,还规定了ICSID的机构、职能,仲裁和调解的流程等,是ICSID存在的“宪法”性条约。
(二)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多边投资协定(MITs):
投资协定由各ICSID缔约国之间签订,旨在促进和保护跨国投资。它们通常包含有关投资者权利和东道国义务的条款,常见的有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最低待遇(Minimum Standard of Treatment),征收和赔偿(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等,这些条款和义务可以作为实体争端的解决依据。
对于海外的中国企业来说,在选取投资地时就要格外注意中国是否与对方国家已经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如果没有签订的话,就只能采用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而且也没有办法得到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给予的投资者国民待遇。
截止到2024年4月30日,中国已经和世界上超过10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包括法国、德国、英国、俄罗斯、乌克兰、韩国、澳大利亚等。在投资前仔细研读中国和投资地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于后续的维权即为重要。
例如在前几期《矿企出海争议解决和应对》这篇文章中所提到的,紫金矿业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矿场利益被当地政府侵害案,紫金矿业就立即利用双边投资协定提起ICSID仲裁,为后续和当地政府的和谈创造了条件。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该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并于1969年颁布的一项多边国际公约,此公约最重要的内容是规定了条约解释的方法与原则,确立了解释条约时所依照的原则以及解释方式的先后排序。是国际投资仲裁中非常重要的条约解释公约。例如在2014年Giovanni Alemanni和阿根廷的投资仲裁(ICSID Case No. ARB/07/8)中,双方对于Giovanni Alemanni是否为适格的申诉方产生了争议。在该问题的解释上时,仲裁庭就引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31条作为解释条款进行了阐释。
三、国际习惯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除了国际条约之外,ICSID仲裁时还会适用到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在《国际法院规约》里的定义是经过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简单来讲,国际习惯法是一种不成文法,不像条约一样有明确的文本证明,国际习惯法是不成文的,在实践中被反复适用,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一种规则,慢慢演变成具有法的效力的国际习惯法,即使两个国家之间没有签订条约明确适用,仲裁庭也可以直接引用作为判决的依据。总结来说,国际习惯法是不成文的,不断变动的,具有法的效力的一种规则。正是由于国际习惯法不成文,变动性的特点,在实践中识别国际习惯法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b款的内容,国际习惯法的确认需要满足两个要件:(1)国家实践(State Practice)(2)法律确信(Opinio Juris)。
(一)国家实践(State Practice)
国家实践指的是某一原则或者规则得到大量国家反复的实践。例如在“荷花号”案件(The Case of the S.S. Lotus)中,法庭在最后总结道,对于国际习惯法来说,总是会存在一些时刻,隐含的规则尚未成型,但是已经在先例中得到强烈的暗示。这其实就是在说国际习惯的“国家实践”要素,必须要有足够多的先例,大量的国家进行反复实践。逐渐形成了国际习惯法。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就构成了足够多的国家实践,到了国际习惯法的程度,这个则没有明确的定论,这也是国际习惯法在实践中认定的难点。在ICSID仲裁中,比较常见的被公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有最低待遇标准(Minimum Standard of Treatment),完全赔偿标准(Full Reparation)等。
(二)法律确信(Opinio Juris)
除了国家实践之外,国际习惯法还需满足“Opinio Juris”这一要素。这一要素在实践比较难确认存在,但是从概念上来讲是国际习惯法确认的重要一环。“Opinio Juris”是一个拉丁法律术语,可以译为“法律意见”或“法律观念”,它表示当大量国家采取某种行为时它们认为自己有法律义务这样做,而不仅仅是出于礼貌、方便或习惯。这是一种心理要素,要求国家在进行实践时有一种内心确认,确认自己所实践的是一种法。但在现实认定中,由于此种因素判定难度较大,所以,法院一般还是会通过国家实践推定该国的心理确认。如果在实践中反复地认可某一规则,则默认推定其承认该规则具有法的效力。
例如在渔业管辖权案(Fisheries Jurisdiction),该案是冰岛和英国关于渔区争端的案件,其中牵涉到了国家的渔业管辖范围。在本案中,法官在判定国际习惯法时,就只考虑了国家实践,默认推定法律确认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习惯法不能约束一贯反对国。如果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一国际习惯,那么该国家就不受此国际习惯法的约束。例如在英挪渔业案(Fisheries United Kingdom v. Norway)中,英国认为,依习惯法,各国领海宽度不超过3海里。法院最终裁定,不能确定“领海宽度为3海里”是否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即使构成一项国际习惯法,也不能约束如挪威一贯的、明确地反对这一国际习惯的国家。
四、结论
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有很深的联系,条约法的签订会影响国际习惯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习惯法的发展也会起到填补条约法空白的作用。国际法的实践非常复杂,除了上述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ICSID裁决中还常常会引用其他已决的案例进行说理,但是需要说明的是,ICSID并非是“判例法”体系,之前的判决结果也并不产生判例法的效果,事实上极端情形下,即使是一摸一样的案例,仲裁庭也可以做出和之前裁决完全相反的决定。但是不得不否认的是,ICSID的先例确实在仲裁中有举重若轻的效果,许多仲裁中都会援引之前的先例来进行说理论证。
总的来说,ICSID中的国际法应用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不仅包括国际条约和公约,还涵盖了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法和规则。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国际投资法的基础,为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了公正、有效的解决途径。
本文作者:
张伟民,德恒北京办公室顾问,持美国纽约、英国、香港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律师资格,具有2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合规。近年代表中国矿业、金融和其他企业处理了众多涉外投融资和争议解决项目,案件涉及英国、香港、纽约、塞尔维亚、澳大利亚、南非、百慕大、刚果金、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加拿大、哥伦比亚、阿根廷、秘鲁、马来西亚等国家。
(德恒北京办公室实习生郑州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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