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断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与动产之区别主要取决于其可否移动及移动后是否改变其自然属性或价值。不动产,如房屋、建筑、土地上的植被等,因其不可移动性和位置固定性而得名;动产,如车辆、机械设备、珠宝首饰、货币等,则因其可移动性而得名。判断关键在于物能否移动及移动后是否改变其特性和价值。在物权变动方面,不动产需经登记方能生效,动产则以交付为准。
另外,法律对于不动产和动产在权利获取、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亦有所不同。
二、有关动产质权的设立有哪些
为了设立动产质权,应当签署书面合同,且该合同自其正式签订并成立之际起便具有效力。
对于动产质权的设立过程,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首先,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是被禁止进行转让的动产均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
在设立质权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权合同。
再者,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之时方能依法设立。
出质人和质权人还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后,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不得与出质人就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属债权人所有的事项达成任何协议。
三、占有改定是否使用不动产
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即财产转让方在将特定财产转移给受让方的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债权关系,且转让方仍然保有对该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这种行为涉及到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双重占有,即转让方对物的直接占有以及受让方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也包含了两次拟制交付,分别是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例如租赁)履行的交付。
虽然这个过程中没有实际的物品交换,但是它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效力。
占有改定制度源于德国民法,现已被众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所认可,为现代社会的民事活动带来了灵活便捷的交易模式。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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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占有改定是否使用不动产,占有改定只适用于物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