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贷款怎么贷,结婚贷款必须夫妻双方才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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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记者 | 曾令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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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一份江西九江银行推出彩礼贷,“贷”来稳稳幸福的宣传海报在朋友圈疯传。
海报显示,该“彩礼贷”最高可贷30万元,最长可贷一年,年利率低至4.9%。申请条件之一为情侣一方需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贷款用途为新婚旅行、购车、购家电、购首饰等。
界面新闻记者扫描该“彩礼贷”海报上标有“立即申请”的二维码,结果显示的是该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快活贷”的页面,并非“彩礼贷”申请界面。
这款“快活贷”产品的介绍显示,产品借贷金额最高30万元、年化利率最低至6.3%,借款期限最长可达1年。申请条件中除了年龄之外,可以是房贷类客户、该行代发客户、AUM客户、存量易得金客户、公积金及信用卡客户。
对于该贷款的真实性,界面新闻记者从九江银行客服处获悉,这是产品部门做的宣传,目前尚未推出,以后应该也不会上线。
事实上,这款产品引起很大社会争议。有网友评论称,“这是变相鼓励高彩礼”,也有网友调侃称“娶了你,一起还贷款。”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称,银行以“彩礼贷”作为卖点推广消费贷肯定会引来关注。不论是彩礼贷还是市场上一度出现的拼团贷、婚庆贷,归根到底只是产品名字的不同,本质都是消费贷产品。“作为消费者,需要注意的就是不要被眼花缭乱的营销宣传、所谓的利率优惠所吸引,去借贷自己不需要的款项。”
2020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中表示,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尤其易对金融知识薄弱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青少年等产生误导。
黄大智表示,消费贷产品研发和投放过程中,不论名字是什么,最后还是落实到风控层面,例如客群的信用状况如何,利率价格承受能力,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还款能力等都是风控的考量内容。
资料显示,九江银行成立于2000年11月,由江西九江市八家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2018年7月在港交所挂牌上市。截止2020年上半年,该行银行实现营收51.3亿元,同比增长9.8%;实现归母净利润10.14亿元,同比下滑4.7%;资产总额3910.52亿元。
结婚贷款能贷多少
风口财经记者 张亭旺
继“百岁贷”之后,又出来一个“连心贷”。
2月22日,记者从农行雄县支行工作人员处获悉,农行近期针对雄安购房者推出新的商业贷款产品“连心贷”,主要以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同还款人。
简单来说,就是男女朋友关系的双方,没领证也可以一起买房,共同贷款还房贷。
若是夫妻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还款人也就算了,但是该产品涉及到未婚男女朋友,一时间,议论声渐渐响起。
什么是“连心贷”按照农行的解释,“连心贷”是指为增强还款能力,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有权人,由双方或者一方申请的住房贷款,双方收入均可纳入贷款测算。
简单来说,就是男女朋友关系的双方,没领证也可以一起买房,共同贷款还房贷。若是夫妻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还款人也就算了,但是该产品涉及的是未婚男女朋友的概念,所以引起了市场的较多关注。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连心贷实际上是把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同还款人,其目的就是增强购房者的贷款额度、减少贷款方面的违约风险。
不过,此类事件至少说明了一点,即各地商业银行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情落实了宽松的贷款政策。
近期,商业银行贷款手段上出了一些新的花样,如之前的延长购房者贷款年龄的“百岁贷”。其实,它们的出发点是好的。
从银行角度看,商业银行目前贷款额度充足,无论是在贷款利率还是在借贷条件上均宽松,加大对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支持,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从一些购房者的角度看,年轻人一起购房的时候,肯定都希望多贷点款,这种情况也可以理解。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些贷款的尺度过大,也和传统对于房贷方面的认识有偏差,所以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关注。
“尤其是未婚男女朋友作为共同还款人,若是对象分手或情感有问题,那么此类还款方面是有一定的问题的。”严跃进表示,关键是要防范中间产生了合同纠纷和违约的事件,最终使得贷款出现违约。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王小嫱也表示,由于男女朋友更多的是情感关心,并没有法律关系,若后续出现情感纠纷,出现贷款违约的概率较大。
针对雄安购房者据悉,“连心贷”是农行的特色产品,也不是现在才推出的。
早在2018年,苏州农业银行曾发布该产品(连心贷:签署恋爱关系声明,有结婚意向,可选择一方申请住房贷款,另一方参与共同还款)。
不过,彼时楼市背景与现在不同。2018年,房贷利率还处于要上浮的时候,而现在的房贷利率已经到了历史低位。
此外,现在“连心贷”涉及的项目和客户都有限制。
该产品面向的楼盘是雄安新区首个商品房项目——华望城。
华望城售楼处 图片来源:经济观察报
据经济观察报此前报道,华望城销售人员介绍,目前只有三类人可以在雄安买房,第一类是首批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的央企总部、高校和医院等机构人员;第二类是疏解到雄安的央企二级子公司员工;第三类其他疏解企业以及服务雄安新区企业的人员。
想要在雄安获得购房资格,除了满足上述条件,还必须满足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北京户口、雄安新区积分落户、雄安人才卡、单位开具的人才证明、新区五年社保。
按照雄安新区的限购条件,所有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只能在雄安新区拥有一套住房,购房前,需要开具在新区的无房证明。所有商品房最低首付20%,实际购房过程中,由按揭银行根据购房者信用情况审核决定。
在此情况下,农业银行针对雄安购房者的商业贷款推出了“接力贷”和“连心贷”。
不过,王小嫱提醒,对于贷款者自身而言,若后续出现情感纠纷,难以划分各自义务,也会给自身带来更多的麻烦,建议男女还是谨慎使用连心贷进行贷款。
严跃进坦言,在实际中,别说是虚假的男女朋友关系,就是假结婚的操作也是存在的。而且如何证明是男女朋友关系,最多在购房信贷审查中写一份承诺书之类的。但是从我们国家目前对于购房者婚姻状况的情况看,只有单身、结婚、离异等几种证明,而在男女对象这个身份证明上,似乎是没有可查询渠道的。
结婚贷款离婚后属于共同债务吗
3月16日,
一份九江银行推出
彩礼贷“贷”来稳稳幸福的宣传海报
在朋友圈疯传。
网传海报显示:
该“彩礼贷”最高可贷30万元,最长可贷一年,年利率低至4.9%。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条件之一为情侣一方需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贷款用途为新婚旅行、购车、购家电、购首饰等。
然而,记者用手机扫描宣传海报上的“立即申请”二维码,页面显示的并非“彩礼贷”,而是九江银行个人消费贷产品“手机快活贷-零花钱”的申请页面,与“彩礼贷”一样,该产品最高可贷30万元,最长可贷一年,但借款利率和申请条件却截然不同。
记者致电九江银行,客服回应称银行后台显示没有“彩礼贷”这款产品,目前也没有人在该行申请办理。对于宣传海报是否出自该行一事,客服人员表示不清楚。
记者联系上九江银行某支行一名客户经理。询问为何扫描“彩礼贷”产品海报上的二维码,相关显示页面却是“零花钱”产品?对此,该客户经理告诉记者,“彩礼贷”产品实际上就是“零花钱”产品,“贷了款,你可以用它买车,也能够用来做彩礼。”
该客户经理还称,想要申请该贷款产品,需满足情侣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如果满足不了,那最多只能贷下来数万元钱。”
新华网评:
“彩礼贷”这种玩意儿
连宣都不要宣
针对此事,新华网评论指出,彩礼本身就因各种民风旧俗的问题而屡受诟病,多少欢喜姻缘因为这种钱而喜中生怨,种种生活剧情就不多提了,大家在短视频平台想必没少见。
而这“情侣一方需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又是什么逻辑呢?为“天生一对”专属定制,还是为“一方编制”专属定制?此地竟有这么精准的金融服务需求吗?
一张海报,寥寥几句……品,你细品。
评论称,虽然该银行对媒体回应此海报仅限宣传,不会真的推出类似贷款。但在这里真的奉劝一句,这种玩意儿,宣都不要宣。
央视网评:
彩礼贷”是对
社会陋习的煽风点火
央视评论称,把彩礼作为噱头来营销,可谓“剑走偏锋”,不啻为对民间陋习的“煽风点火”。彩礼特别是天价彩礼,是很多家庭不可承受之重,将感情关系俗化为金钱关系,抬高婚姻门槛,一度带来不少矛盾。遏制天价彩礼陋习、反对大操大办,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各地也在促进移风易俗。
央视评论指出,“彩礼贷”看似解决了个人“结不起婚”的痛点,但撩拨了社会的痛点。“30万”显然具有强烈的暗示意义,不少地方确实有30万左右彩礼的“约定俗成”,这应该遏制,而不是引导。
“彩礼贷”看似解决了婚前问题,但婚后的债谁来背负?这难免带来婚姻矛盾。该银行的做法,有悖于公序良俗,也不符合银行严肃经营的商业准则。
网络资料片,图文无关
网友声音:
@大森林
这是变相鼓励高彩礼!
@牛奶可乐
都没资格,真是贷不起了。
@kawal
就想知道,还有什么不能贷?
来源:新华网、央视网、界面新闻
来源: 新晚报
结婚贷款利息是多少啊
下面这则最高法判决,给出了婚后夫妻一方借款认定为属于个人债务的条件,①借款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②债权人说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③债权人说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裁判要旨:
1、诉辩双方存在诸多款项往来,性质可能各不相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账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2、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案涉款项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债权人就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慧卿,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拥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琦,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国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慕明,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甫,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华,女。
上诉人孙慧卿因与上诉人詹国辉、被上诉人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慧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拥军,王斯琦、上诉人詹国辉及被上诉人张淑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奉慕明,林桂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慧卿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23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孙慧卿一审要求詹国辉、张淑华偿还借款本金42350000元、利息22018423元,并支付2018年3月1日起至詹国辉、张淑华实际支付借款本金之日借款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金额为本金1843740.42元、利息3418930.26元,合计5262670.6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詹国辉、张淑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本金错误,根据詹国辉借孙慧卿的两份《现金及利息明细》中,双方确认截止到2018年1月30日,詹国辉尚欠孙慧卿借款本金42350000元,该对账清单形成后詹国辉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一审法院多认定850000元(分别为2015年10月13日、14日,12月2日、11日各280000元、120000元、200000元、250000元),导致对本案借款本金核算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利息金额错误。原审判决将《现金及利息明细》形成前已核减的利息850000元再次进行了核减,导致对本案利息数额认定错误。
詹国辉辩称,一、原审判决错误认定《现金及利息明细》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导致案涉借款的本息金额错误;二、原审判决不支持詹国辉主张已还款74592535.6元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孙慧卿要求詹国辉与张淑华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孙慧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詹国辉上诉请求: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改判詹国辉按照人民币12077464.6元借款本金向孙慧卿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按人民币12077464.6元进行分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2017年11月18日、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现金及利息明细》是间接证据,与双方银行流水交易凭证不吻合,不能作为直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孙慧卿不能证明借款本金是如何计算得出,其没有完成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案涉款项均为投资款,而两份《现金及利息明细》是为帮助孙慧卿应付第三方催款所签,记载内容均为杜撰。二、针对詹国辉提供的银行流水,孙慧卿称该银行流水是其与詹国辉的其他商业往来,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审判决以此理由未全部认定詹国辉向孙慧卿主张的还款金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孙慧卿辩称,一、本案借款事实清楚,欠付借款本息数额明确,孙慧卿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一审法院对本案证据采信合法有效,詹国辉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孙慧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詹国辉、张淑华向孙慧卿偿还借款本金42350000元;二、依法判令詹国辉、张淑华向孙慧卿支付借款利息22018423元,并支付2018年3月1日起至詹国辉、张淑华实际支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依法判令詹国辉、张淑华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詹国辉、张淑华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孙慧卿委托胞妹孙桂丽通过其在工商银行乌鲁木齐支行的账号(卡号为62×××13)分两次向詹国辉卡内(卡号为62×××11)汇款11000000元;2013年孙慧卿委托孙桂丽通过其在农业银行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的账号(卡号为62×××16)分12次向詹国辉卡内(卡号为62×××15)汇款27000000元;2014年孙慧卿委托孙桂丽通过其在农业银行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的账号(卡号为62×××71)分19次向詹国辉卡内(卡号为62×××15)汇款36100000元;2015年孙慧卿委托孙桂丽通过其在农业银行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的账号(卡号为62×××71)分8次向詹国辉卡内(卡号为62×××15)汇款15850000元,以上共计汇款41笔,金额合计89950000元。孙慧卿主张该些汇款为其向詹国辉出借的款项。
2017年11月18日,孙慧卿同詹国辉签署了《詹国辉2015年8月-2017年11月借孙慧卿现金及利息明细》,确认了截止到签署日,詹国辉尚欠孙慧卿借款本息69112107.06元。在表末备注处:2017年11月18日孙慧卿、詹国辉经协商双方意见一致同意还款计划:2018年2月10日前詹国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2018年2月14日前詹国辉还完借款本金12350000元,本金10000000元待詹国辉有钱立即偿付,利息按此表正常计算,2017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日两年内孙慧卿不催要欠款利息,如詹国辉在欠款利息期间有钱就主动还欠款利息。欠款详见《詹国辉2015年8月-2017年11月现金及利息明细(利息再计算利息)》。
2018年1月30日,孙慧卿同詹国辉签署了《詹国辉2015年8月-2018年1月借孙慧卿现金及利息明细》,确认了截止到签署日,詹国辉尚欠孙慧卿借款本息71921774.89元(其中借款本金42350000元,利息29571774.89元),借款本金42350000元当中13500000元自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本金2885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本金28850000元当中1485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按月利率2%计息;当中1400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按月利率1.8%计息,每个计息周期中利息按计息利率均计算了复利。在表末备注处的约定除借款本息不同之外,与2017年11月18日,孙慧卿同詹国辉签署的《詹国辉2015年8月-2017年11月借孙慧卿现金及利息明细》一致。
2012年7月10日至2017年12月14日詹国辉通过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15)向孙桂丽的银行卡汇款86笔,金额共计50849535.60元;詹国辉委托案外人李向荣通过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70)向孙桂丽的银行卡汇款2笔,金额共计450000元;2015年12月31日詹国辉向孙桂丽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汇款1笔,金额280000元;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6月26日詹国辉通过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15)向孙慧卿的银行卡汇款22笔,金额共计24304000元。
另查明,张淑华与詹国辉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就本案系争的借贷关系,詹国辉、张淑华当庭予以认可,詹国辉、张淑华对收到孙慧卿出借款项89950000元不持异议,以及孙慧卿认可的还款金额55186479.39元,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民间借贷的本金及利息如何确定;二、张淑华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一、关于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确定的问题
孙慧卿主张詹国辉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42350000元,詹国辉抗辩认为未还借款本金仅为12077464.6元,其理由为:一是双方签订的”借款现金及利息明细”表是孙慧卿向第三方借款,为应付第三方的催讨,将该表用于向第三方证实已将款项转借给詹国辉,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詹国辉所偿还的均为借款本金,未付部分仅为12077464.6元;三是除孙慧卿认可的还款之外,还有多笔还款未计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017年11月18日、2018年1月30日孙慧卿同詹国辉签署的现金及利息明细表均有双方的签名,詹国辉对此提出的抗辩理由,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金及利息明细表中2016年1月14日和2月2日的两笔还款,以及2017年11月15日和12月14日的两笔还款均与银行汇款记录一致,并且2017年12月14日的还款是2017年现金及利息明细表签字后发生的还款,计入了2018年现金及利息明细表,该些对账行为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因此该两份现金及利息明细表是孙慧卿与詹国辉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签订人均有约束力。詹国辉在2017年11月18日的现金及利息明细表上写有”两年以内不能起诉”,仅是其单方所写,并无孙慧卿认可的表示,而在2018年1月30日的现金及利息明细表中已无此内容。詹国辉一方作出的限制对方诉权的表示,侵害了我国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应为无效。而对于备注中约定”孙慧卿在2017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日两年内孙慧卿不要催要欠款利息”此约定是孙慧卿同詹国辉经协商确定的还款计划中的一部分,在此段内容之前有关于詹国辉应当限期还款的约定,在此段内容之后还有”如詹国辉在欠款利息期间有钱就主动还欠款利息”的约定,故从备注全文内容来看孙慧卿两年内不催要利息并非是放弃利息的意思表示,而是有条件的暂不催要利息,亦不能成为詹国辉认为孙慧卿两年不要利息是借款不真实的抗辩依据。综上,詹国辉认为现金及利息明细表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孙慧卿与詹国辉之间未订立借款合同,在现金及利息明细表签订之前并无利息的约定。在2015年8月1日之前,詹国辉主张已还款104笔,金额为74592535.6元,孙慧卿对其中的11笔汇入孙桂丽招商银行卡中金额为695066.7元的汇款和22笔汇入孙慧卿银行卡中金额为24304000元的汇款(共计金额为24999066.7元),不认可是借款的还款,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汇款。一审法院认为,詹国辉在还款74592535.6元后在2015年8月1日仍与孙慧卿形成尚欠本金为42350000元的现金及利息明细表明显不符合常理,结合双方当事人对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陈述,以及詹国辉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该33笔汇款为偿还的借款,孙慧卿认为不是偿还本案借款的理由更为合理,故一审法院予以采信。74592535.6元扣除该33笔款项金额后,余额为49593468.9元,与已还借款本金之间的差额为1993468.9元,孙慧卿主张为詹国辉支付的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该法律规定并不禁止借款人向贷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本案中詹国辉支付的1993468.9元并未计入2018年的现金及利息明细表中,而詹国辉支付的方式为银行汇款,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款项用途,并且在现金及利息明细表中双方约定了利率。综合以上因素,孙慧卿的该项主张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予以支持。
孙慧卿根据《詹国辉2015年8月-2018年1月借孙慧卿现金及利息明细》主张詹国辉尚欠借款本金42350000元,同时认可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詹国辉偿还了5593010.49元,依据分段计算已经产生的利息扣减偿还款后,主张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22018423元(已扣除复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孙慧卿借款利息的主张,有双方在现金及利息明细表中确认的借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予以支持。对于詹国辉偿还的5593010.49元,孙慧卿主张偿还的均为利息,对此依据约定的利率、偿还的日期和金额逐一进行核对(详情见随后附表):其中一笔金额为1126139.22元的还款,在现金及利息明细表中未记载还款日期,但从表中所处的位置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并且抵扣的是2015年的利息,故将此还款日期确定为2015年12月31日,其余还款依照表中记载的还款日期予以确定如下:表中借款本金13500000元,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詹国辉共还款1976139.22元,依照约定的利率已产生利息1368000元,还款差额部分608139.22元应冲减本金,冲减后本金13500000元的余额变为12891860.78元,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产生利息6789713.34元(12891860.78元×0.02月利率÷30天×790天)。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1日,詹国辉针对借款本金28850000元还款2600000元,扣减应付利息1364398.80元的余额1235601.20元应冲减本金,冲减后本金28850000元的余额变为27614398.8元。从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产生利息5412422.17元(27614398.8元×0.02月利率÷30天×294天)。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借款本金14850000元(包含在本金28850000元中)产生利息4197600元,此期间詹国辉还款1016871.27元,扣减后未还利息为3180728.73元。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借款本金12764398.8元(借款本金27614398.8元-14850000元)产生利息3216628.5元(12764398.8元×0.018月利率×14个月)。综上,确认詹国辉尚未偿付的借款本金为12891860.78元+14850000元+12764398.8元,合计41114398.8元,截至2018年2月28日未偿付的利息为6789713.34元+5412422.16元+3180728.73元+3216628.5元,合计18599492.74元。对孙慧卿的诉讼请求中借款本金和利息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孙慧卿主张詹国辉承担从2018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借款本金之日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关于张淑华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詹国辉向孙慧卿所借款项达89950000元,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孙慧卿主张詹国辉将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孙慧卿要求张淑华与詹国辉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詹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慧卿借款本金40506259.58元,利息18599492.74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7741860.78元按照月利率2%计息,借款本金12764398.80元按照月利率0.18%计息);二、驳回原告孙慧卿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667.12元,由被告詹国辉负担345483.76元,由原告孙慧卿负担17183.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詹国辉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孙慧卿与詹国辉签订的《现金及利息明细》是否真实有效;二、案涉款项数额应如何认定。
一、关于《现金及利息明细》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
第一,关于《现金及利息明细》真实性一节。詹国辉认可两份《现金及利息明细》由其本人签字,但辩称是因第三方向孙慧卿催讨债务,为帮忙所签。首先,詹国辉在2017年11月及2018年1月为帮忙而分别签署两次本金内容完全相同的《现金及利息明细》与常理不符,詹国辉对其辩称的理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次,詹国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实施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具备相应的预见,因此案涉《现金及利息明细》应视为詹国辉的真实意思表示,詹国辉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现金及利息明细》记载本息与银行流水凭证不符一节。孙慧卿辩称双方采取滚动借款及还款形式,故银行凭证与双方确认本息数额不符。本案中,双方都承认存在诸多款项往来,性质可能各不相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对账行为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且原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亦印证了孙慧卿陈述的真实性,詹国辉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关于詹国辉主张应以12077464.6元作为本金数额向孙慧卿返还借款本息一节。詹国辉称其与孙慧卿之间均为投资款,欠款本金应为12077464.6元。首先,关于双方之间款项为投资款,詹国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其次,关于案涉借款本金数额,双方在《现金及利息明细》中已确认并签字认可。詹国辉虽主张根据银行明细显示其已偿还款项75642535.6元,但其在一、二审中均认可与孙慧卿之间除案涉款项外,尚有其他大量资金往来,对于以上款项是否全部偿还案涉借款,詹国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詹国辉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借款本息的数额问题
关于本金部分,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金及利息明细》中本金部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记载的本金数额经詹国辉两次签字确认应认定有效。而一审判决在认定《现金及利息明细》的真实性同时,又否认双方确认的本金数额,同时,詹国辉又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10月13日、10月14日、12月2日、12月11日共计850000元的转款未计算在已偿还的款项中,一审判决将该850000元再次扣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利息部分,孙慧卿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利率范围,因此孙慧卿主张詹国辉返还本金42350000元及利息22018423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关于张淑华应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孙慧卿虽主张张淑华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案涉款项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至二审期间孙慧卿就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慧卿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詹国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孙慧卿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23号民事判决;
二、詹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孙慧卿借款本金42350000元,利息22018423元及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8350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息,借款本金14000000元按照月利率0.18%计息);
三、驳回孙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366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82.66元,由詹国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广宇
审 判 员 王东敏
审 判 员 陈纪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谧
书 记 员 郭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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