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邻居温阿姨与丈夫离婚两年了。在离婚的时候,温阿姨取得了儿子小利的抚养权以及房子的所有权。不久前,小利得了重病,需要做手术,而手术费需要30万元。温阿姨没有这么多钱,为了给儿子看病,温阿姨便与戚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价值50万元的房子设定了抵押,向戚某借款30万元。小利做完手术后不久,温阿姨的弟弟温某将人打伤,被打的周某要求温某赔偿10万元。温某求温阿姨帮忙。温阿姨根本就拿不出钱来,但想到房子抵押还有富余的20万元,便想将房子再抵押给别人,以帮助弟弟解决问题。请问,温阿姨已经将房子设定了一次抵押,在还有富余的情况下,温阿姨还能将房子再次抵押吗?
律师答疑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从上述规定的内容可知,法律允许在同一处房产上设定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抵押,但在抵押时,抵押人需要告知抵押权人房子抵押的全部情况,并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相当,所担保的全部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由此可知,您的邻居温阿姨可以将已经抵押一次但尚有富余的房产再次抵押给他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温阿姨要将房子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温阿姨在第一次抵押时,约定的抵押价款为30万元,第二次想将房子抵押10万元,两者相加并未超出房子的总价值,所以温阿姨可以再次将房子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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