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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在某次正常驾驶时被后车追尾受伤,被送医院接受治疗,花去大量的医疗费用,为了节省治疗费用,孙某动用了自己的医疗保险,后孙某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而对方却以孙某已走医疗保险为由拒绝赔付。请问,该种理由成立吗?
律师答疑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医疗保险越来越普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账户金额后的其余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个人账户的建立,则体现了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健康投资意识,促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为年老、多病时积累医疗保险基金,以建立起纵向的个人积累保障机制。同时,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提高了个人的责任感,促使职工个人在医疗消费中自我约束,强化费用支出的制约机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参与医疗保险的人在尽了多年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第三人(侵权人)不能因为受害人享有了社会保障而免责,因此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交通事故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药费用之后,仍然能够向侵权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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