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仅仅是口头约定借款内容,遇到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难以证明借款利息,期限等事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实际操作中,大额借款合同还会约定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由其承担出借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诸如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
三、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四、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五、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六、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七、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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