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事务合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文然

专项法律事务合同

(2020)辽律代字第 号

本协议在下述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即:

委 托 方:XXX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受 托 方:辽宁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负 责 人:

住 所:xx市xx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总机)

传 真:

开 户 行:中国银行xx支行

帐 号:3xxx1

为使甲方拟收购XXXX的股权事宜依法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专项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组成专项律师工作组,以完成甲方委托的专项法律事务。

乙方律师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甲方对目标公司合法性和发展过程进行审慎调查;

2、协助甲方对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现状进行审慎调查;

3、列举并制作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业务状况、人员、税务、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事项);

4、协助甲方按照尽职调查清单,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并就相关事项进行法律查证;

5、协助审查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6、对甲方收购行为可行性初具分析意见,并结合相关资料就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向甲方作出书面法律分析;

7、协助甲方制订收购方案;

8、代为草拟收购协议;

9、接受甲方的委托,协助甲方与转让方进行目标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谈判

10、代为草拟收购过程中必须的各种提示性公告(如需要);

11、协助甲方履行收购协议;

12、协助甲方办制作、起草受让股权过户登记等权属及相关证照变更登记事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

13、协助甲方草拟收购后公司的章程修订案;

14、在收购过程中,与其他各种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15、出具公司收购法律意见书;

16、解答公司收购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并应要求出具相应的律师意见书;

17、公司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代理事项;

2、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个人稳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有关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项目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保证向乙方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作出的陈述的真实性。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起草的法律文件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律师代理费

参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乙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律师费用:

专项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乙方开户行:中国xx支行

开户名:辽宁xx律师事务所

账号:3xxxxx1

差旅费用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成本费用,包括外地差旅费、通信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三条第2-3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乙方应当以投保的执业保险的赔偿额为限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未付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时生效,至代理事项完成为止。

通知和送达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传真/按甲方要求的方式送达到以下地址:

XXXXXX公司

地址:

电话: 5822XXXX

传真: 5822XXXX

甲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传真/按乙方要求的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乙方:辽宁xx律师事务所

住所:xx市xx区

电 话:

传 真:

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到达对方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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