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黄培瑞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锦
济南黄培瑞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日某保险公司向某人力公司签发《出境务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张某等,每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特别约定:共保体主承为某保险公司承保份额60%,从共保人财险青岛某分公司承保份额40%。出境务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或等效证件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某人力公司组织张某等被保险人赴津巴布韦共和国现场施工。张某持津巴布韦批准的临时就业许可申请进入该国。2021年9月16日张某工作时高空坠落死亡。

2021 年9月29日,某人力公司(甲方)与张某的继承人王某、张某1、张某2(乙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乙方系张某的继承人,且乙方承诺除乙方外,张某不再存在其他合法继承人,为妥善解决张某工伤死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张某工伤赔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 甲方向乙方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共计130万元 … …4. 甲方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130万元;5.处理此次事故的费用由商业保险承担,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因保险理赔缓慢,甲方已先行全额垫付,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办理保险理赔工作并放弃保险权益 ……8.上述赔偿系甲方因张某工伤死亡赔偿的全部款项,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签订内容,双方对于张某工伤死亡赔偿再无争议。该协议签订后,若有一方违反则双倍赔偿另一方损失。协议签订当日,某人力公司向王某银行转账130万元。四、 王某、张某1、张某2到庭认可,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130万元含有涉案意外伤害保险金100万元,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代表张某的继承人放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权利,并将相应权利及赔偿款转让给某人力公司。

某人力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拒赔。并提出如下理由:

本案以张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应确认无效。

某人力公司主体不适格,某人力公司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无保险金请求权

某人力公司没有组织对合作的资质,在被保险人张某出境工作过程中,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定,也不符合当地的规定。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张某死亡的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应赔偿的情况。

某人力公司不能因为向张某的家属赔偿了工伤待遇而取得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即便其签署相关转让协议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某人力公司所主张的情况在山东高院及其他地方法院生效判决中已有认定其不享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并非持有有效的工作签证,入境签非工签,符合某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7.4,符合保险条款2.2.2期间除外第8条未合法持有有效境外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护照及签证系外国人在海外及当地期间唯一合法有效证件,不持有工签和无权在当地工作,张某未取得工签及前往海外工作,违反了我国劳务输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某人力公司非法操作其境外工作,一切后果应由某人力公司自行承担。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证券法律事务中心黄培瑞律师接受某人力公司委托后,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案涉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案涉保险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单纯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本案中某人力公司系为其外出提供劳务的所有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无证据证明某人力公司存在隐瞒投保事实的情况,某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曾就该保险其作为被保险人提出异议。某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否定案涉合同有效性不能成立。

另《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某保险公司提出违反行政规章案涉保险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保险赔偿金请求权转让效力的问题

保险金请求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契约而产生的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受益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本质上系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对保险人之债权请求权。然而,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仅仅取得了“依附于人身关系的期待权”,即受益人只享有受益权。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受益权将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此时其享有的权利系完整的债权请求权,与普通民法债权无本质差异,故其转让效力如何应按民法原理和规则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满足转让人与受让人间达成合法转让协议、转让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及通知债务人等构成要件,同时应排除转让禁止性事项。现某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受益人就权利转让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某继承人对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转让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

三)关于案涉保险合同与工伤保险的关系问题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遭受伤害,仅有工伤保险作为赔付的途径。张某的继承人是否主张工伤赔偿不影响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其亦无权就工伤赔偿事项代张某继承人主张权利。

(四)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张某虽以旅游签证入境津巴布韦,但某人力公司提交津巴布韦政府部门盖章的临时工作许可,且保险合同未约定被保险人必须以工作签证赴国外务工,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等17个词语进行了解释,没有对工作签字或等效证件进行解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系因其他事由遭受人身伤害,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

某人力公司作为投保人,为组织张某等人出境务工而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某保险公司经审核后予以承保,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故有关人身意外伤害的赔付约定,某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

案件经一审、二审,支持代理人的理由,支持某人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办案过程中某人力公司全力配合律师工作,同事予以支持、配合,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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