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的借款利息是多少,法律保护的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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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公民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冠男

“以新促质”,强化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新质生产力有了法治“引擎”的驱动,才能势头强劲。面对“正义的伪装者”——“恶意诉讼”,司法裁判去“伪”存“真”;惩罚性赔偿在知产侵权案中的加大适用,凸显司法对创新成果保护的“立场”和“力度”;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潜在风险随之而来,立法、司法一一做出回应。这些举措,总体上都体现为法律对“真”创新的“严”保护。

警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让法律真正做到保护创新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一审案件数量为74件,2023年该数量上升至152件,同比增长105.41%,数量显著增长。

周翔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一般出于两个原因:一是打击竞争对手;二是为了获取超过其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赔偿利益。

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给被诉方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恶意诉讼”会导致被诉方被迫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用于应诉,如在被诉企业上市前期起诉,甚至会影响被诉企业的上市进程,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如果法院不能依法规制恶意诉讼,被诉方还可能面临着天价的赔偿数额。

原本应作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却被“恶意诉讼”钻了空子,我们如何规制?周翔表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类案由,为因恶意诉讼蒙受损失的被告提供了诉讼索赔途径。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滥用权利起诉的主体应支付被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更有利于规制恶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除推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外,还通过司法审判表明了严格规制恶意诉讼的态度。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专利已终止且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对福建恒某科技公司提起第三次、第四次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其赔偿福建恒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该“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的首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且判赔的案件,入选了该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该案裁判进一步细化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判断要件,体现了倡导诉讼诚信、不得滥用权利的鲜明司法态度,可为全国法院更好地规制恶意诉讼提供参考。

此外,全国检察机关于2022年7月正式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婉莹律师认为,对于潜在的恶意诉讼行为,检察机关一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线索后,通过依法推动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或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诉讼的遏制作用。

惩罚性赔偿在知产侵权案件中的加大适用,凸显司法的“严”保护

根据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判决中,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约6.4亿元,赔偿数额创历史新高。该案入选了“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树立了司法裁判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导向。

公开资料显示,吉某方(以下简称“原告方”)下属的某汽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研发了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2016年起,涉案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其中30人短时间内加入了威某方(以下简称“被告方”)及其关联公司。2018年,原告方发现被告方利用这些离职人员获取的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并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迅速推出了相关电动汽车,其部分底盘零部件与原告方的设计完全一致。原告方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方的关联公司侵害了原告方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的技术秘密,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原告方和被告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威某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维护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元。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2024年全国法院对460起知识产权案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赔偿数额的增长,凸显了司法对创新成果,特别是“新技术”的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剑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日臻完善,目前,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等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发布了涉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性案例1件、典型案例6件,案例库收录案例12件,法答网解答218个,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和裁判思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正在研究起草中。

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面对竞相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如何保护好“新技术”是司法面临的新挑战。为应对这些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下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热点、难点问题,采取了构建中文法律知识图谱、支持证据链智能审查、完善“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创新启动“版权AI智审方式”等举措,走出了一条“司法保护”的创新之路。

立法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创新发展空间,司法实践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正向反馈

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不断突破着我们认知的边界,作为新质生产力在推动各个行业的智能化转型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深度伪造”“传播有害信息”等新难题。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到“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惩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权行为,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立法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了法治环境下的创新空间。2023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鼓励创新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等政策性文件,深入阐释现行专利法律制度下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

司法实践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正向反馈。通过对智能“换脸”技术破解计算机登录验证系统案、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江苏首例AI版权图片案等案件的裁判,打击犯罪行为,明确人工智能应用的权利边界和权利归属,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也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杜长辉在2025年中关村论坛上表示,“发挥司法裁判与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在司法裁判中充分考虑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的管理办法,打造知识产权服务生态圈。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报告(2024)》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面对作为数字经济核心要素的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产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该如何拓展及权利边界该如何划定,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面对新技术、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适时适度拓宽保护领域、细化保护措施、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设;司法裁判积极探索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司法机制,创新裁判方式,完善裁判规则。经多部门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法律对“真”创新的“严”保护,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真正做到保护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

监制:余飞 刘青

统筹:杨幸芳

策划/采写:王冠男

法律保护坏人

4月3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将于5月20日施行。5月8日,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参加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据统计,“平等”“公平”“同等”一类表述在全文出现26次。同时,针对长期以来企业反映较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涉企执法乱象,法律明确给出禁止性规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许多条文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看着笔墨不是特别多,但是含金量很大,真正落到实处,意义将是非凡的。

创下多个“第一”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多个“第一”: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其中的法律,第一次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涉及企业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内容。从首次提出到完成立法,仅用不到18个月时间。

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如此迅速地推出与当前背景有关。王振江表示,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持续提升。截至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超过570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92.3%。

尽快完成立法,“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不断巩固中国经济企稳回升、长期向好态势,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王振江说。

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偶有“杂音”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表示,此次立法充分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不会变,也不能变,必将推动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备、保障体系更加有力有效。

26处提及平等、公平、同等

近年来,受外部环境、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内外多重因素交织影响,民营经济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坚持平等对待”成为这部法律的突出特点之一。大致统计,在整个法律条文中,关于“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总共有26处。

王瑞贺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比如,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保障“非禁即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方面,做到“一视同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等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方面,强调“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记者注意到,4月底,我国发布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减少了11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招投标方面,今年1-4月,民营企业中标率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1亿元以下的项目,民营企业中标项目数量占比超过80%。

支持民企参与科技创新和国家重大战略

不仅如此,法律还明确要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科技创新和国家重大战略。

第十六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等。

随着DeepSeek、宇树科技等“明星”冉冉升起,外界对民营科技企业关注度升高。在今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科技领域民营企业家占据多席,来自人工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芯片、网络安全等领域的多位民营企业家在前排就座。

国家发展改革委数据显示,2025年2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达92%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达95%。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表示,我国民营经济已发展到相当规模,整体实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都大大提升。民营经济促进法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同时,也注重引导规范,引导民营企业守法善经营,加强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禁止违规异地执法,法律明确多项禁止性规定

乱查、乱封、乱罚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最担忧的事,法律针对反映强烈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比如,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记者注意到,这是在二审稿中新增加的内容,并作为第六十一条被最终写进法律。

此外,法律还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等。

除上述禁止性规定外,法律还针对涉企执法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包括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等。

据王振江介绍,司法行政机关将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同时,加快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今年,司法部还将牵头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抽查,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要时提级办理,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督办。

王振江还特别提到,坚决遏制趋利性执法,切实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姜慧梓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法律保护女性

2024年12月13日是我国第十一个国家公祭日

无数先辈前仆后继

才有我们今天的和平与繁荣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

让我们重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看法律如何再塑烈士丰碑

构筑起维护英烈尊严的“长城”

1

为什么要有英烈保护法?

2

英烈保护法是如何保护英烈的?

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哪些行为可能触犯英烈保护法?

让我们以法为盾捍卫英烈,

守护英烈荣光,传承英烈精神,

沿着先烈的足迹继续前进,

共同书写属于我们的辉煌篇章。

转自建德法院

来源: 杭州中院

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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