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权生产、销售假药案
裁判要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谢某权及郭某2经与上海柏立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立特公司)联系,决定购进柏立特公司进口的大盐湖水饮品对外销售,后通过柏立特公司从美国进口定制的强盛斯玛特品牌大盐湖水饮品,并于2017年7月开始从美国进口大盐湖水粉末状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自行勾兑、灌装后对外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权及郭某2等人利用此前销售保健品的网络,通过门店宣传、会议营销等途径,宣称大盐湖水饮品为“金能量”,利用“元素平衡医学”理论宣称人类疾病均源于体内矿物元素失衡,不同矿物元素的缺失会导致不同的疾病;宣称“金能量”含有81种矿物元素,口服“金能量”能改善高血压、心脏病等各种疾病症状,外用“金能量”能改善湿疹、皮肤瘙痒等各种症状;还在“金能量”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中,详细列举了克山病、冠心病、肺癌、鼻炎、颈椎病、烧伤、近视、糖尿病等九十余种具体疾病对应的缺乏元素、过量元素,并注明了不同情况下内服、外用的用法、用量等。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谢某权等人在常州及周边地区以人民币1000余元每瓶(60毫升/瓶)的价格向300余名被害人销售“金能量”共计人民币6060937元。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大盐湖水饮品均系假药(非药品冒充药品)。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款物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谢某权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权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权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及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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