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石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低价购入来源及成分不明的所谓阿胶胶片,以及各种制假生产工具,并将从药店购买的印有国药准字批号、非处方药品“OTC”标志及“东阿阿胶”字样的正品包装盒作为样品交给从事包装印制生意的周为众(另案处理)进行照样印刷制作,先后租赁河南省武陟县老家村民用房及武陟县朝阳四路XXX号等地,用于生产、存放假冒产品。期间,石某自行或雇佣李某涛、王某斌等人(另案处理)对胶片进行湿布擦洗、风扇吹干、染料印字、铁板拓印批号和生产日期、塑料袋封口等简单加工,并将加工好的胶片装入上述定制好的纸盒或金属盒中,卖给其所联系的董某、方某、刘某、蓝某等买家,并由快递公司运送上述阿胶及代收货款,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嘉悦名居地下车库将被告人石某抓获,并于同日在石某的生产窝点及仓库中查获上述纸盒装阿胶970盒、金属盒装阿胶3,447盒(每盒250克)、袋装阿胶胶片335袋(每袋250克)及无包装的阿胶裸片391公斤(上述涉案阿胶共计价值18万余元),另查获阿胶金属包装盒8,000个及加工阿胶机器、铁板等制假生产工具若干。上述涉案物品均已被上海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金属盒装、纸盒装阿胶及阿胶胶片均系假药。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石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二、查扣在案的涉案假阿胶、包装盒及制假生产工具、通信工具等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秩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来源不明的药品原辅料,并委托他人印制药品包装材料,自行或指使他人使用各类制假工具加工成药品,尔后予以出售,生产、销售金额达1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在与李某涛、王某斌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当庭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未造成消费者人身实际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等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生产销售假药案例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判死刑的案例
●制造销售假药案例
●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客体
●制售假药案例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法律处罚条例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的
●生产销售假药,受害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