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刑事律师成功案例:代某某销售假药案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进大量狮王系列眼药水,并通过淘宝店对外销售。冯某某在家中与代某某通过网络进行联系后,至本市代某某的公司所在地,以500元的价格购买15瓶日本进口的狮王系列眼药水,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的狮王系列眼药水均应按照假药论处。案发后,代某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谢某某及家属的委托,担任代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确定了本案的轻罪辩护方向。当事人在辩护律师的建议下,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最终获得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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