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主要的修改部分: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新增)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由原来“收容教养”修改而来)
二、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一(危险驾驶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新增),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点之一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点之一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改动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 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内容对照word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亮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条文34条
●刑法修正案11修改了哪些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点之一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啥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