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
本文将分章节对刑法修正案新增或修改的内容进行解读并分析,如有不对之处,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新增条文】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一、笔者认为法条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仅指公共汽车,不包括火车、地铁、高铁、轻轨、飞机等。
笔者认为,本条第一款的刑罚为1年以下,相对较轻。所以,如是抢夺、操控、以暴力方法妨害火车、地铁、高铁、轻轨、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故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暴力犯罪定罪处罚。
二、笔者认为驾驶操纵装置既包括传统理解意义上的方向盘、离合器踏板、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驻车制动手柄等。也包括智能化背景下电子显示屏中的按钮设置等。
三、笔者认为抢夺方向盘之行为,情节较轻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较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2018年10月28日,在重庆一男子因坐过站抢夺公交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坠江事故,致使13人遇难、2人失联。针对社会上抢夺方向盘案件层出不穷。随后2019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造成危害结果,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起刑点为3年,最高刑为死刑。
若行为人只是在公交车站点停车时从被背后踹了司机一脚,或是公交车上没有任何其他乘客,行为人只是因为情绪激动转动了一下司机方向盘等。若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全部以该罪定性,笔者认为违反了罪刑不相适应原则。因此,笔者解释为本次修正案将该情节较轻的行为的定刑为一年以下。而将严重的行为放在第三款规定,继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驾驶员也能构成干扰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罪。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笔者认为,该条之规定的立法精神是想规制驾驶公共交通驾驶员之行为,在驾驶员遇到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人时,不能以私人救济的手段与其进行暴力殴打,不能不顾交通工具上其他乘客的安全,明确规定了不可能适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是要定罪处罚的。
五、本罪第一款不要求实质性造成具体的紧迫危险,也不要求具体危险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即可能被本罪追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