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标准简洁通用版),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里的内容
大家好,由投稿人曹佳来为大家解答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标准简洁通用版),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里的内容这个热门资讯。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标准简洁通用版),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里的内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格式
一、标题
一般直接使用“宅基地转让协议”作为标题,置于文档顶部居中位置,字体可适当加大加粗,使其醒目。
二、协议双方信息
1. 转让方(甲方):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准确的个人信息能够确保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和联系,同时也是确定合同主体的关键依据。
2. 受让方(乙方):同样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与甲方信息的要求一致。
三、宅基地基本情况
1. 位置:精确描述宅基地位于何处,例如“位于[具体县/市/区][乡镇][村],四至为:东至[东边界描述],南至[南边界描述],西至[西边界描述],北至[北边界描述]” 。清晰的位置界定可以避免日后因宅基地范围不明产生纠纷。
2. 面积:明确宅基地的土地面积,单位一般为平方米,如“该宅基地面积为xx平方米 ”,准确的面积数据是确定转让价格等事项的重要基础。
3. 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情况:详细罗列宅基地上现有的建筑物(如房屋的数量、结构、面积、装修状况等)、围墙、水井、树木等附着物以及水电设施、道路通行权等附属设施的情况。比如“地上有一栋两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房屋内部简单装修 ;另有围墙环绕宅基地,水井一口位于房屋东侧 ” 。对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清晰说明,有助于明确转让标的的具体内容,减少争议。
四、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 转让价格:以人民币为单位,明确转让的金额,同时用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表示,如“双方商定,该宅基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元整(大写: ) ” ,避免因数字书写不规范或歧义引发纠纷。
2. 付款方式:常见的付款方式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若为分期付款,需详细约定每一期的付款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 。例如“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x元整(大写:);在办理完宅基地过户手续后[X]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xx元整(大写 ) ” ,明确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能够保障双方的资金权益,规范交易流程。
五、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在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前,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义务:
保证对该宅基地拥有合法处分权,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关于该宅基地的转让协议或其他影响本次转让的协议,且该宅基地不存在任何纠纷、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协助乙方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承担方,并在协议中明确注明。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照转让价格的一定比例(如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在收到全部转让款项后,按照约定时间将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交付给乙方 。交付前,承担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等) 。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办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取得宅基地后,享有该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项的一定比例(如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如X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该宅基地后,遵守国家及当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
六、宅基地交付
1. 交付时间:明确甲方应在收到全部转让款项后多少日内将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交付给乙方,如“甲方应在收到全部转让款项后[X]日内,将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交付给乙方 ” ,避免交付时间的不确定性引发纠纷。
2. 交付前后费用承担:约定交付前,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等)由甲方承担;交付后,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清晰划分费用承担界限,避免经济纠纷。
七、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解除协议或未能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致使乙方无法取得该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同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为办理转让手续支出的费用、因等待交付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项的一定比例(如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如X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能够约束双方履行协议,保障协议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八、争议解决
1. 协商解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通过友好沟通,双方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共识,化解矛盾,避免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2. 诉讼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议中明确诉讼解决的方式和管辖法院,能够为争议解决提供明确的途径和方向,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争议。
九、协议生效及其他条款
1. 协议生效:明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或盖章是协议生效的关键标志,确保双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2. 协议份数:说明本协议一式几份,甲乙双方各执几份,如有见证人或其他相关方,也需注明其持有协议的情况 ,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保证各方都有协议原件作为权益保障和履行依据。
3. 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协议未涵盖的事项,通过补充协议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协议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十、签订地点和时间
在协议末尾,注明签订地点和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有助于确定协议签订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签订时间则明确了协议生效的起始时间点 。
宅基地转让协议涉及到诸多法律和经济问题,在撰写和签订协议前,建议双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书写word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买受方权益。此时,买受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下面将从起诉状的撰写、起诉的注意事项、诉讼证据的准备,以及诉讼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起诉状
1. 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写上“民事起诉状”。
2. 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被告:同原告信息写法一致,需准确填写被告的相关信息,确保法院能够顺利送达法律文书。
3. 诉讼请求。清晰、明确地表明诉求,如“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房屋具体地址]的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事实与理由。阐述房屋买卖的全过程,包括何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以及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
例如:“[具体日期],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房屋具体地址]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应在[具体日期]前支付购房款[X]元,被告在收到款项后[约定日期]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已于[支付日期]足额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配合。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5.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简单列举证据名称及来源,如“《房屋买卖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由原告持有;购房款支付凭证,由[支付机构]出具,证明原告已支付购房款。”
6. 结尾。写明“此致”“[具体名称的人民法院]”,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注明起诉日期。
二、注意事项
1. 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要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 诉讼时效。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务必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3. 文书送达。准确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确保法院能够顺利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若被告下落不明,可能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会延长诉讼周期。
三、诉讼证据
1. 房屋买卖协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合意及具体权利义务约定。
2. 购房款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明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
3. 催告记录。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催告函等,证明原告曾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而被告未予配合。
4. 房屋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证明房屋的权属情况。
四、诉讼流程
1. 起诉与受理。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 审理前准备。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
3. 开庭审理。按照庭审程序,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双方需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4. 判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原告胜诉,被告仍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原告可在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精简
鲁法案例【2025】10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某园林公司诉称:2013年11月原告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产业园购房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产业园4号楼3层作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000.53平方米,单价8400元,总房款为8430000元。合同约定某园林公司用工程款4630000元,作为办公间的首付款。剩余房款3800000元,以买受方给出卖方做项目的工程款抵顶。后续原告支付房产办证费1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做项目抵顶购房款。2024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已将该房产卖给了其他公司,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因被告对房产“一房二卖”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24日签订的《产业园购房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630000元;3.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办证费18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640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一房二卖”情形。房产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但仅是代持关系,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处分权仍属于被告,被告完全具备继续履行合同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的能力。2013年11月合同订立后,被告即于2013年12月将案涉房屋实物交付原告,至今十多年来一直是原告实际使用。原告对案涉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各项权利。之所以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双方合同约定出卖方应当在买受方交清全款或按揭借款办理完毕7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条件不成就,只要双方约定的办证条件成就,代持方甲公司可以随时将代持的房屋产权过户。如果在明确剩余购房款期限下,可以先履行过户。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原告某园林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产业园购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淄博高新区某产业园4号楼3层301、302、303号房产;同年11月,原告支付办证费180000元,各办公间均具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书。该宗房产共1000.5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8400元,总价款为8430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原告用工程款4630000元作为办公间首付款,剩余房款3800000元以原告给被告做项目的工程款抵顶;被告应当在原告交清全款或按揭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7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3年12月,被告交付涉案房产,由原告占有、使用;2016年原告以灯具款向被告抵顶购房款190000元。2024年3月13日,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对涉案房产“一房二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此诉至法院。2024年3月20日,案外人甲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代持被告某科技公司某产业园4号楼3层房产,并承诺随时可以根据被告某科技公司要求,将代持房屋产权过户。
法院审理
2013年某科技公司与某园林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园林公司购买其产业园内4号楼3层房产,以工程款抵顶购房款。但在合同签署后,一直未有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导致无法抵顶购房款,且由于某园林公司未足额缴纳购房款,某科技公司便将房屋产权过户至甲公司名下代持。某园林公司得知后要求以“一房二卖”解除合同,从合同履行来看,由于某科技公司已将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某园林公司的交易目的不能实现,申请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案外人甲公司承诺其属于代持,可以随时协助房产过户,且涉案房产共有3间房屋,每间房屋均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涉案标的物可分割,合同义务可分割履行,某园林公司已实际使用涉案房产10余年,此时若解除合同,某科技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还需承担高昂违约金,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维护交易秩序出发,判令某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园林公司办理涉案房产302、303房屋产权登记,共计583平方米,作价4892000元,结合双方过错,超出62000元部分视为因某科技公司过错给予某园林公司的补偿,合同剩余3800000元部分予以解除。否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第三十一日,原、被告签订的《产业园购房合同》全部解除,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园林公司购房款、办证款、工程款等本金共计5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000000元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0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 日起,按照同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未上诉,案涉房产现已过户,案涉合同剩余3800000元部分已解除。
法官说法
合同解除属于合同救济的方式之一,通过合同解除,能够使得当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摆脱现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重新获得交易自由。然而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合同已部分履行但因市场原因、交易双方协商不一致等情况无法全部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期全部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时应当允许部分解除合同,给予合同未履行部分相应的退出机制。合同部分解除可以理解为合同解除的特殊形式,发生部分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一条、六百三十二条、六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付主物从物、数物、分批标的物等情况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当事人请求部分解除买卖合同从物部分、数物的其中一物部分、分批标的物的一批标的物部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合同部分解除只发生部分权利义务终止之后果,不能达到消灭整个合同关系的目的,因此合同部分解除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解除合同类型情况之外能否适用合同部分解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上述法条所体现出的立法本意,坚持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维护交易秩序出发,结合案情综合确定,具体而言合同部分解除行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部分解除。合同条款作为负载权利义务之体现,具体承担合同当事人、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标准等合同主要内容,对涉及合同主要内容条款的部分解除将破坏合同的成立,实质会造成整个合同权利义务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二是合同标的物应可以分割。若合同标的物可以分割、且合同义务可以分割履行,该类情况与分批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类似,合同存在部分解除之可能,若标的物本身不可分割,则合同无法部分解除。三是全部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果合同根本解除可能导致交易秩序严重破坏,或恢复交易前秩序的成本过高,或可能产生市场交易主体无法正常运转的僵局,则人民法院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依职权主动适用部分解除。四是全部解除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除权人原则上享有行使解除权或者不行使解除权的自由,但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解除权人行使权利应当在不损害双方利益或者为双方减少损失的前提下,而不能为一方私利违背契约精神滥用解除权。合同目的是典型交易目的与个别交易目的的结合,是解除权行使的重要考量。在行使解除权判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具体标准时,一方面要根据合同的类型判断典型交易目的的内容,另一方面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当事人的个别交易目的,通过公平原则这一调节器,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部分解除合同,但应当给合同部分解除相应的等待期;若部分解除条件在等待期内无法成就,应给予解除权人相应的保护,判令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撰稿:张丽 耿春雨
转自:淄博市高新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网友咨询: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有哪些注意事项?
刘成瑞律师解答:
1、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3、房屋是否在租。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
5、明确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刘成瑞律师补充:
房屋买卖中,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自住型商品房、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该类房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刘成瑞律师
毕业于长安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已十年有余。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部部长、知识产权部副部长。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现担任西北政法大学实务导师一职。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标准简洁通用版),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里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