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拖欠工程款,在国晖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南宁律师推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然霖

【案 由】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 原告:魏某,男 被告一:欧阳XX,男 被告二:刘某,男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3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一将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农贸市场商住楼A、B座的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就单价、付款方式、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进行了最终的结算,确认原告的劳务款金额为人民币1862033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两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862033元; 二、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54548.7元(以1862033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计算诉讼费,暂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 三、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欧阳XX、刘某尚欠陈某、魏某工程款1 862 033元,并定于2020年11月3日前向陈某、魏某支付130 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0 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33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余下1042033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欧阳XX、刘某自愿支付陈某、魏某律师费28454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本案因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46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6 546元(陈某、魏某已预交),由欧阳XX、刘某负担,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陈某、魏某; 四、陈某、魏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南宁律师评析】 本案系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完成后,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详细审阅案件材料,在准备充分的基础上立案,并申请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对方根据案件事实和我方证据,最终和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