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了几个相似的咨询即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综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做一个解答:
一次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需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中第一款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实例演示:某企业与高小王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了18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当地职工上年平均收入为40000元。高小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为:40000*3=120000元;需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80000-40000*3=60000元。而该60000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需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附件: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