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公司法下载,公司法下载合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一子

2024年新公司法下载,公司法下载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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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下载pdf

⊙本文长约3100字,阅读需时8分钟

本文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商法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北大法宝第一时间整理了公司法2018修正版本2023修订版本对照表,以飨读者。

(扫码可下载PDF)

在此,北大法宝整理了彭冰教授、李建伟教授、刘斌副教授团队的重量级新旧公司法逐条点评合辑,以期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助益。



01.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公司法》制定和修改历程:

1、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5、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6、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7、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

备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 东 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从章节上看,新法增加了2章,分别为“公司登记”与“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其中“公司登记”是全新的,“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是从原来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修改而来。

另外,在有限公司章删除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两节。

总体而言,公司法的章节结构没有太大变化,不过将国有独资公司独立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单独一章,体现了对国有企业在公司法上的特殊处理。最终国有企业法还是应当从公司法中分离出去变为专门的企业法。



(全文请扫码下载pdf查阅)


02.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次《公司法》修订主要对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这将对今后民商事审判产生重大影响。千呼万唤始出来,为更好帮助广大同仁理解与适用新《公司法》的具体修订内容,商法工作室在对2018年《公司法》和2023年《公司法》逐条对比的基础上,对主要修改条款进行简要评析,以供读者参考。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制作团队:陈海鑫、高敬媛、高玉贺、刘华剑、刘俊宏、梁屹、林树荣、罗弘基、苏诗喻、宋佳音、汪馨悦、辛向荣、杨奕钒、袁诗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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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历经四次审议,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一次系统性、全面性的修改。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将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为此,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刘斌教授团队第一时间编写了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改要点,以供大家参考。

(制作团队:刘斌、梅龄丰、梁樱子、徐恭平、王秋沣、杨宗浩、曹心怡、彭琪峰 蔡炜铭、魏炳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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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开始实施

一图读懂

↓↓↓

此外 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

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随新修订的公司法同日施行

一起来看

《规定》简介

《规定》就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时间效力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规定》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同情况,列举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条文。全文共计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三)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对合并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续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三)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四)不担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活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六)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已有原则性规定,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因该规定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对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四)对关联关系主体范围以及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条 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第七条 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疆普法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一图读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阅读原文

来源: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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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最新下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黑龙江省召开全国新《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贯彻落实推进会,对加快完善公司登记配套制度、提升公司登记质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强调,贯彻落实好新《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要精准把握本轮修法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改革创新,持续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会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新《公司法》及配套法规实施为契机,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推动健全新型市场准入制度,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市说新语”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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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公司法〉系列谈》栏目为大家带来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解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解答

原标题:《新《公司法》系列谈丨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解答》

阅读原文

来源:西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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