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三人模板免费下载,合伙协议书三人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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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三人模板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董漉野 蒋僖慧

三人共同出资开店,退伙结算时其中一人却说没签协议,不构成合伙关系。从司法角度看,这三人算合伙关系吗?结业店铺的剩余资产分配和债务分担问题该如何解决?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

共同出资开咖啡店未签协议,合伙关系是否成立起争议

2022年6月,杨某、陈某与罗某共同出资,合伙开了一家花艺咖啡店,三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四个月后,店铺正式营业。经营过程中,杨某负责整个店铺运营、咖啡出品;陈某负责花艺及财务;罗某未参与日常经营,但在店铺开业前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对咖啡机的购买提过意见,并在三人店铺经营微信群中回复过陈某披露的店铺收支明细、结算表等。

2022年12月底,杨某与罗某发生矛盾,杨某退出店铺微信群聊。

2023年6月,店铺结业。杨某将罗某与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有效,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资产分配并承担债务,并要求店铺支付其工资。

罗某辩称,三人之间没有明确是合伙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罗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店铺管理,仅在前期对店铺装修和陈某发布的店铺财务报表发表过意见,因此不能认定三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法院判定合伙关系成立,店铺资产债务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关于杨某、陈某与罗某三人是否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三人以口头形式达成合伙经营花艺咖啡室的合意,且有共同出资并进行租赁商铺、装修及采购物料等运营事务。从三人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罗某虽然未参与店铺经营管理事务,但前期有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并对陈某披露的支出状况回复“收到”。因此,三人已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

关于杨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三人对于是否支付杨某以及陈某工资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根据店铺剩余资产、对外债务等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决定合伙事务前,应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而进行经营,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特征。实践中,存在部分个人合伙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合伙事项。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会结合出资情况、共同经营参与程度、是否有口头协议等因素,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本案中,虽然各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罗某已经出资、曾参与前期筹备、了解店铺支出状况,法院据此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并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法官提醒,当事人决定合伙事务前,应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份额、事务执行、盈余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面临法律风险。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进行口头约定的,尽量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同时保留出资凭证或是共同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作为日后解决争议的有效凭证。

合伙协议书三人如何具有法律效应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董漉野 蒋僖慧

三人共同出资开店,退伙结算时其中一人却说没签协议,不构成合伙关系。从司法角度看,这三人算合伙关系吗?结业店铺的剩余资产分配和债务分担问题该如何解决?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

共同出资开咖啡店未签协议,合伙关系是否成立起争议

2022年6月,杨某、陈某与罗某共同出资,合伙开了一家花艺咖啡店,三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四个月后,店铺正式营业。经营过程中,杨某负责整个店铺运营、咖啡出品;陈某负责花艺及财务;罗某未参与日常经营,但在店铺开业前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对咖啡机的购买提过意见,并在三人店铺经营微信群中回复过陈某披露的店铺收支明细、结算表等。

2022年12月底,杨某与罗某发生矛盾,杨某退出店铺微信群聊。

2023年6月,店铺结业。杨某将罗某与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有效,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资产分配并承担债务,并要求店铺支付其工资。

罗某辩称,三人之间没有明确是合伙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罗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店铺管理,仅在前期对店铺装修和陈某发布的店铺财务报表发表过意见,因此不能认定三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法院判定合伙关系成立,店铺资产债务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关于杨某、陈某与罗某三人是否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三人以口头形式达成合伙经营花艺咖啡室的合意,且有共同出资并进行租赁商铺、装修及采购物料等运营事务。从三人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罗某虽然未参与店铺经营管理事务,但前期有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并对陈某披露的支出状况回复“收到”。因此,三人已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

关于杨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三人对于是否支付杨某以及陈某工资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根据店铺剩余资产、对外债务等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决定合伙事务前,应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而进行经营,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特征。实践中,存在部分个人合伙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合伙事项。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会结合出资情况、共同经营参与程度、是否有口头协议等因素,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本案中,虽然各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罗某已经出资、曾参与前期筹备、了解店铺支出状况,法院据此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并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法官提醒,当事人决定合伙事务前,应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份额、事务执行、盈余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面临法律风险。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进行口头约定的,尽量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同时保留出资凭证或是共同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作为日后解决争议的有效凭证。

合伙协议书三人怎么写

在如今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时代,合伙创业成为了众多怀揣梦想者的选择。但合伙创业绝非易事,其中股权分配更是关键中的关键,它如同公司这艘大船的航向标,指引着公司的发展方向。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三人合伙开公司的实战案例,为大家详细梳理股权分配的思路与方法论。

当下已进入合伙创业的新时代,以往那些陈旧的股权设计经验,在新的浪潮下往往难以应对未来的诸多挑战。

人力资本正逐渐崭露头角,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出现了雇佣货币资本的新趋势。

在合伙创业中遵循这一趋势,才能实现人才与资源、人才与资本的完美融合,既能守护宝贵的企业家精神,保护创始人的权益,又能达成公司各方共赢的理想局面。

一、具体案例背景介绍

有 A、B、C 三人决定合伙开启创业之旅。A 出资 40 万元,B 和 C 则各出资 30 万元。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C 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也就是公司的创始人。

在实际投入方面,A 不参与公司的实际工作,B 和 C 则是全职全身心投入。

而且,A 和 B 缺乏公司发展所急需的相关资源,而 C 恰好拥有公司所需的丰富资源,并且在管理能力和领导力上,C 也要强于 B。

二、股权设计方案与思路

1、确定股比权重

我们先设定资金股占总股比的 30%,人力股占 30%,资源股占 40% 。不过,大家要清楚,这些比例并非一成不变,需要和各位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后确定。

在这个案例中给出的比例只是参考,在实际操作时,要综合考量公司或项目的类型。如果是资金驱动型,那资金股的权重可能就要适当提高;若是资源驱动型,资源股权重可加大;要是人力驱动型,人力股权重则需重点倾斜。总之,只要股东们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行。

2、计算各股东股权资金股分配

A 的资金股计算方式为:总股比的 30% 乘以其出资比例,也就是(40 万 ÷100 万)×30% = 12% 。同样的算法,B 和 C 的资金股均为(30 万 ÷100 万)×30% = 9% 。

人力股分配:因为 A 不参与全职工作,所以 A 没有人力股。B 能力稍逊于 C,分得 10% 的人力股;而创始人 C,凭借其全职投入和更强的能力,分得 20% 的人力股。

资源股分配:由于 A 和 B 没有相关资源,所以 40% 的资源股全部归 C 所有。

3、得出股权分配方案

综合以上计算,较为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就清晰呈现出来了:A 占 12%,B 占 19%(9% 资金股 + 10% 人力股),C 占 69%(9% 资金股 + 20% 人力股 + 40% 资源股)。

倘若创始人 C 的资源有限,或者现有的股权不足以实现对公司的控股,此时可以设计预留期权池,由创始人代持股权。

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这个期权池大有用处,可以用于股权激励,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公司;也可以在融资时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这种巧妙的设计,能够让创始人的股权比例超过 50%,从而实现相对控制权,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方向。

三、传统按出资比例分配的弊端

要是完全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股权,就仅仅考虑了资金的价值,却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力资本的价值。

在这个案例中,这就意味着全职投入的 B 和 C,他们的辛勤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长此以往,不用几年时间,B 和 C 很可能就会选择与 A 分道扬镳。

毕竟,谁都不愿意一直看着不干活的人拿大头,这种分配方式显然有失公平。在创业初期,资金或许至关重要,因为可能会面临资金匮乏的困境。

但一旦公司开始盈利,人力资本就会逐渐成为公司最核心的价值,成为创造增量价值的关键因素。到那个时候,A 的资金作用可能就显得没那么重要了,公司走向散伙也就难以避免。

四、股权设计的重要目标与配套机制

1、确保公司运营盈利

所以说,确保公司能够健康运营、持续盈利,是合伙人在进行股权设计时的首要目标。只有公司发展好了,大家才能实现共赢。

2、制定合伙人退出规则

同时,对于合伙人中途退出的问题,一定要预先制定好退出规则。其中,股份成熟机制是约束全职股东的重要手段。

合伙人的股权不应该一次性全部获得,而是要逐步取得,按照服务时长和业绩贡献来确定股份归属。这样一来,合伙人想要轻易散伙,就要好好掂量掂量了,因为散伙的成本大大增加了。

3、完善退出机制

如果仅有成熟机制还远远不够,退出机制同样不可或缺,二者相辅相成。要是只设立成熟机制而没有退出机制,在实际遇到问题时,就很难有效解决;反过来,仅有退出机制而缺乏成熟机制,那也只是表面上有威慑力,无法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

退出机制可以根据股权的成熟情况进行股权回购。

对于未成熟的股权,可由创始人以一元价格回购;对于成熟的股权,则可以参考出资额、公司资产状况和融资估值等多种因素进行回购。通过这样完善的退出机制,能够有效规避股权方面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问题。

五、总结

合伙创业的道路上,我们要根据公司或项目的具体类型,合理确定资金股、人力股、资源股的权重,实现人才、资金、资源的深度捆绑。

一定要明确约定具体的股权成熟和退出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股东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僵局。

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把公司的蛋糕做大,实现股权的增值,让每一位合伙人都能收获成功的果实。

合伙协议书三人有效吗


出资开店时一团和气
退伙结算时说没签协议
这种情况下

合伙关系还成立吗?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杨某、陈某与罗某共同出资,合伙开了一家花艺咖啡店,三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四个月后,店铺正式营业。经营过程中,杨某负责整个店铺运营、咖啡出品;陈某负责花艺及财务;罗某未参与日常经营,但在店铺开业前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对咖啡机的购买提过意见,并在三人店铺经营微信群中回复过陈某披露的店铺收支明细、结算表等。

2022年12月底,杨某与罗某发生矛盾,杨某退出店铺微信群聊。


2023年6月,店铺结业。杨某将罗某与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有效,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资产分配并承担债务,并要求店铺支付其工资。


罗某辩称,三人之间没有明确是合伙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罗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店铺管理,仅在前期对店铺装修和陈某发布的店铺财务报表发表过意见,因此不能认定三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关于杨某、陈某与罗某三人是否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三人以口头形式达成合伙经营花艺咖啡室的合意,且有共同出资并进行租赁商铺、装修及采购物料等运营事务。从三人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罗某虽然未参与店铺经营管理事务,但前期有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并对陈某披露的支出状况回复“收到”。因此,三人已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


关于杨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三人对于是否支付杨某以及陈某工资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根据店铺剩余资产、对外债务等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而进行经营,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特征。实践中,存在部分个人合伙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合伙事项。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会结合出资情况、共同经营参与程度、是否有口头协议等因素,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本案中,虽然各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罗某已经出资、曾参与前期筹备、了解店铺支出状况,法院据此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并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当事人决定合伙事务前,应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份额、事务执行、盈余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面临法律风险。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进行口头约定的,尽量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同时保留出资凭证或是共同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作为日后解决争议的有效凭证。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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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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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漉野 蒋僖慧
来源:罗湖区法院、深圳中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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