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纠纷,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纠纷

2021年4月,某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7套洗碗机,预算为300万,经过正常公开招标流程,某洗碗机代理商以280万中标该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制造商产品升级换代,中标型号产品已经下线,代理商只能提供升级换代后产品。

据此,代理商将实际情况反馈高校,希望能够用升级换代后的产品供货,价格在中标价基础上每台优惠2万,高校安排具体人员对升级产品进行对比,发现技术核心指标都满足采购要求,并且个别指标高于原采购要求,仅仅尺寸稍有变化,但不影响使用,因此,该高校想继续履行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案例中中标供应商因制造商产品升级换代等现象,需要与采购人协商更换合同个别核心产品的现象偶有存在,对于这类情况,有专家认为:采购人应该按照之前的名单的顺序,重新选择候选人或者是重新开始采购活动。而有些人对此观点持反对意见。

还有意见认为:那么这样变更,不就和针对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前改变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相关法条内容相违背了吗?其实并没有,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在政府采购书面合同签订过程中,是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是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条款,否则,将对之前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公平。

第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的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特别作出了兜底性条款。且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受《民法典》调整,特别是三个原则和两个“不得”,是合同签订双方必须遵循的法定要求。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是升级换代产品技术参数的实质性条款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产品外观和尺寸等不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且采购人接受,采购人可以根据中标供应商提出的请求,签订变更合同的相关协议后,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部门。相反,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如实告知采购人,继续履行合同,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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