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欣欣以兴旺公司的名义与昌盛公司签订《承揽合同》,承包昌盛公司电梯安装的分包项目,后欣欣又以兴旺公司的名义雇佣阿强为此项目安装电梯。电梯安装完成后,欣欣拖欠阿强20万的电梯安装费未予支付,阿强将欣欣和兴旺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兴旺公司辩称,欣欣与兴旺公司只是挂靠关系,欣欣承揽的项目只是借用兴旺公司的执照与资质,兴旺公司并不清楚此项目,也未取得此项目收益,从未雇佣过阿强安装电梯,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聚焦问题 案例中,被挂靠人兴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分析 依据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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