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晴

案例介绍

欣欣以兴旺公司的名义与昌盛公司签订《承揽合同》,承包昌盛公司电梯安装的分包项目,后欣欣又以兴旺公司的名义雇佣阿强为此项目安装电梯。电梯安装完成后,欣欣拖欠阿强20万的电梯安装费未予支付,阿强将欣欣和兴旺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兴旺公司辩称,欣欣与兴旺公司只是挂靠关系,欣欣承揽的项目只是借用兴旺公司的执照与资质,兴旺公司并不清楚此项目,也未取得此项目收益,从未雇佣过阿强安装电梯,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聚焦问题

案例中,被挂靠人兴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分析

1.本案中,被挂靠人兴旺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挂靠”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是明确禁止“挂靠”行为的。“挂靠”行为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事实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如若发现存在“挂靠”行为,有可能会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挂靠人欣欣明确以被挂靠人兴旺公司的名义施工。首先,因涉案项目的收益是归挂靠人欣欣的,故应优先由挂靠人欣欣承担对阿强的责任。兴旺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欣欣以其名义承揽工程、雇佣劳务者等,导致拖欠阿强安装费,本身是具有过错的。故应由被挂靠人兴旺公司对挂靠人欣欣无力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或者补充的责任。

依据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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