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建强制拆除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6条的内容,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为:
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一般通过立案、实地调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告知义务、依法进行催告、强制拆除这一程序进行。
对违法建筑认定及拆除的程序参考图
具体流程
1、由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告知书)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期限;
2、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催告,告知其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并载明履行的期限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6、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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