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贵仁
实务案例:
张某系某物业服务公司的清洁工,双方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某日张某在该物业服务公司管辖路段清扫时,被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张某在出院后,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申请工伤认定。某物业服务公司认为,张某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参加工作的情况,其与张某只是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张某的受伤是由第三人所造成,与其没有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后,张某通过上网搜索,查看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并联系上笔者。张某见到笔者时十分焦虑,刚坐下来就迫不及待询问笔者“我已经63岁了,就是为了挣点生活费,为儿女减轻负担,没曾想会出事情。我去找公司,公司说我和他们只是劳务关系,不关公司的事,我很担心,眼含泪花......”笔者仔细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并耐心安抚张某情绪,告知他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接受委托后,笔者准备相应证据向某物业公司住所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最终张某受伤得以认定为工伤。后某物业公司不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住所地提起行政诉讼,笔者继续代理了一审诉讼阶段,最终法院驳回了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纵普法: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
会议纪要
渝高法〔2015〕205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经2015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5年9月18日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
会议纪要
2015年8月14日,市高法院、市人力社保局召开会议,本着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对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超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超龄人员及其近亲属就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