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些拆迁方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不及时与拆迁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导致房价上涨,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有失公平。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另行确定补偿计算时点,例如补偿决定作出之日等,那么,法院在改变计算时点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今天创为律师将为大家进行解读。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02号判例的裁判精神,是否依照《征补条例》所确定的时点计算补偿价值,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结合房地产市场波动幅度,以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也即拆迁方应当在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签订补偿协议,如果超过这一有效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又较大,就要考虑新的计算时点。
第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是基于谁的过错。拆迁户要注意,如果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拆迁户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拆迁方的正常工作,比如拒绝入户调查,拒绝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另行确定计算时点。遇到拆迁不要抗拒,积极配合拆迁方的工作,即便出现侵权,保存好证据,还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切莫让自己“不占理”。
第三,征收涉及的范围大小。如果征收涉及的范围较大,难以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同时也考虑到整个区域的稳定,拆迁方可能会保持整个区域内居民获得的补偿大致相同。这也意味着后补偿的拆迁户会更易受到房价上涨的影响。不过,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要遵循公平补偿原则,此时,拆迁户要早做打算,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商讨拆迁策略,积极促成谈判,保证自己的生活质量不因拆迁而降低。
律师提示,拆迁维权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也需要在维权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因此,遇到侵权,最好还是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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