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这件事情,评估是一个必须的步骤。客观公正的评估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更能体现政府的公信力。但是,每一个拆迁户心里都有一个隐约的担忧——评估机构名义上可以自己选择,但实际上只能在政府给定的几个有限的评估机构里面选,这样的机构能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吗?
对于这个情况,目前还没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但我们能做的事情就是——虽然是政府给出的几个有限评估机构,我们也一定要争取获得一份相对公正合理的评估报告。
今天,创为律师要给大家介绍的案例中,就是因评估报告而产生的。我们希望通过介绍这个案例,告诉大家,碰到一份漏洞百出的评估报告要如何维权。
典型案例
2015年,吉林省永吉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棚户区实施改造,发布了一份《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于拆迁范围内的公告栏。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所在地段处于征收范围。征收流程继续往下走,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选定评估机构的实施方案,召开了选定大会,确定了改造项目的评估机构。事情到这里,都没有任何问题,一切都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运行。但是,给经销处的评估报告有很大的问题。
可是永吉县政府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继续地往下走流程,依据评估结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销处当然不干了,他们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问题,就直接以永吉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这份评估报告就是一份铁证,铁证面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就有了结论。一审认为,这份评估报告从形式上看,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问题;从实际内容上看,在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的问题。
总而言之,明显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永吉县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永吉县政府不服,还想继续挣扎,就提起了上诉。可是铁证如山,怎么狡辩也没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涉及到的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所以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领域的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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