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为了子女读书需要,孙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新余市城南团结西路某小区的二手学区房,总价62万元。在缴纳了18万元购房定金后,房东李某于4月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孙某。孙某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后便入住。孙某在与小区邻居闲谈后得知,其所购的房屋内曾有一位75岁的老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得知情况后的孙某立即搬了出来,再也未住进过新买的房屋。根据购房合同约定,11月30日前,孙某需支付购房的首付款,以便办理房屋的贷款手续。孙某认为,房东和房屋中介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告诉她相关事件,否则自己不会购买。
孙某进一步了解得知,2019年11月,房东李某从房屋原所有人张某手中购买所涉房屋,此前一直是张某的父亲张小某在此居住,而煤气中毒死亡的正是张小某。
因李某和房屋中介公司均不同意退房,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并赔偿1万元装修费用。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司法实践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通常指凶杀或自杀事件,而煤气中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世事无常,应认定张小某的死亡属于正常死亡,该事件未能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不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此外,孙某也没有对李某、房屋中介提出过特殊要求,对方未告知张小某死亡事件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不影响孙某实现合同目的。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孙某提起了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内的意外死亡事件距离该案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已过去10年之久,该意外事件可能会影响买家的心理,但并未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也不影响买家对房屋本身的使用。况且孙某在购房时也委托了中介机构,可以多方详查案涉房屋具体情况。同时,孙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明知案涉房屋发生过煤气中毒死亡意外事件而未告知的欺诈行为,李某并不存在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为此,新余中院二审裁定,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胡佳佳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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