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一方擅自中止妊娠,另一方能否请求离婚?
中止妊娠就是我们所说的流产,人为中止妊娠的原因也有很多,其中就包括妻子一方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这一方能否以此为由请求离婚呢?
0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中止妊娠也不需要经过丈夫的同意,但也确实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若因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一方无法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但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请求离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请求离婚的时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男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的,应在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以上,但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同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在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威胁男方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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