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对无证房不予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在谈补偿的时候,被征收人就很被动,征收方谈着谈着,看谈不下来,就违法建筑不予补偿。那无证房一定就是违法建筑吗?遇到征收无证房屋就一定没有补偿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以及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律师说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无证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征收前,征收主体应当组织有权部门对这些房屋进行一个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在实践过程中,大多都在征收之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出现了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违代替拆迁”,很多被征收人都不懂,听到违法建筑一分不补偿,就乖乖签字的。而并不是说无证就是违法建筑,有些房屋确实是因历史原因等情况造成的无证,尤其是农村地区,有的一个村子都没有证,那这一个村子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吗?当然不是,需要综合考量无证房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等因素,来确定房屋的合法性,如属于合法建筑,就应当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