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妻子自救手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言

某天,我接到朋友A电话,说自己朋友B的前夫先前借了几百万,拉着B签了名,后来两人离婚了,B的前夫没多久又坐牢了,钱没还上,抚养费也不给,现在还一直在里面。据A所言,这些钱B是没用过的,都是B的前夫拿去做生意了。两人离婚前,B的前夫还跟她说自己已经偿还了债务。但现在债权人坚称B的前夫没有还过钱,一直找B,还起诉要B还钱。
实践中有部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有同居女友,双方有小孩但没有结婚的,以前我觉得那些不结婚还帮伴侣找辩护律师的女性很痴情,痴情到略有点惨,后来发现可能不是痴不痴情的问题,而是一旦结婚,女性的处境或许会比不结婚更惨。这就像男方投资出事,有名分的徐若瑄会比没名分的吴佩慈更难受。因为前者还要帮后者背债。当然我不是说女方就应当只是“有福同享”而不能“有难同当”,但当我看到那些一嫁过去只过了几天幸福日子接下来就开始“有难同当”而且要“同当”很久的女士时,内心会泛起一种莫名其妙的同情。这种同情,可能当事人并不需要,但我依然会从这种同情中自发延伸出对婚姻制度风险隔离措施的考虑。
我看过的最极端的一个案例,是一位家庭妇女,当了她先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持有一点股份,然后企业内部发生“内斗”,其他股东就把她先生和她本人都控告了,两个人都被列为职务侵占的犯罪嫌疑人,她在家里被抓获。她进看守所的时候,她先生刚好在外地,最后她进看守所呆了37天,洗清了嫌疑,她先生却一直没回来。这位女士非常想离婚,但找不到对方,就一直没办法离,生气的时候,又想着干脆看看怎么宣告先生死亡算了,但考虑到还有孩子,就没有再往这方面考虑。
就,说句不好听的话,我见过的真正的“爱妻号”,都是找那种“三不识七”的人来当法定代表人的。(当然不建议试图通过找别人当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办企业肯定要依法依规才能健康发展、长期发展。)也不是说让妻子当法定代表人就一定如何,说不定人家的企业运营得很好呢,但有些人,会为妻子考虑得很全面的,会考虑到好的时候如何,不好的时候如何。
今天,我也看到一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公众号刊登的文章,名为《当TA疯狂负债,夫妻另一方如何进行自我保护?》,里面列举了六大要点,分别是:1.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2.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3.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4.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5.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6.在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以上这些事情,带给我一些思考,因为我想到有些案件,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的妻子也成为了被怀疑的对象,其中有部分人被抓,有部分人被列为证人,有部分人是纯粹的家属,还有极个别人据说是一开始被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但由于嫌疑不太明显、家境实在凄惨且办案单位也不想把小孩父母“一网打尽”的,就放过了。
加之有些案件是因为男方犯罪被追缴犯罪所得而导致女方财产风险增加的。这让我不得不思考,现代人在婚姻制度风险隔离这一块,除了负债风险之外,是否更应当首先考虑犯罪风险。
财产的事今天先不说,先来分析一下,当一位男性涉嫌犯罪,他的妻子先前要怎么做/要是何种状态,才有可能被排除犯罪嫌疑?我觉得将上述文章中的六点稍微变化一下,可以得出基础答案。
1.避免共同签署协议或代为签署协议;
2.双方的卡自己持有并保管好,不互相使用或借用,不帮对方转账给自己不认识的主体,如果对方有款项需求,要求对方说明用途,必要时转账时做好备注;
3.有自己的正当工作,至少做到能够自食其力;
4.如购置房屋、高级轿车等大宗财产,最好分清资金来源及权属;
5.不和对方合办企业,且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简言之就是不要“出名”;
6.婚前财产公证,尽量实行分别财产制并对外披露实行分别财产制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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