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市推进“三旧改造”的过程中,逐渐出现村集体以部分村民不配合改造、损害村集体和广大村民股东的利益为由,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停止向不予配合的村民发放股东分红的现象。村集体以此逼迫未签约的村民快速签约,促使旧村改造工作的推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停止发放分红的行为是否违法?存在哪些救济途径?安云律师根据法院判例以及实操经验予以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法院裁判观点
法律赋予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职权,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村民有权申请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包括责令改正等方式在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施政贵、李爱玲、施振盛等与蓬江区人民政府环市街道办事处、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里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704行初935号
审理日期:2020.12.31
因施政贵等人拒绝配合执行《里村经联社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里村经联社停止发放施政贵等人的股份分红、一切福利待遇。施政贵等人请求环市街道办确认里村经联社克扣社员成员待遇的行为违法。环市街道办答复称该事项属于经济组织内部股东成员与管理层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环市街道办行政处理的范畴,对施政贵等人提交的行政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职权。施政贵等人认为里村经联社的相关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环市街道办依法处理,环市街道办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法院判决办事处限期对施政贵等人提交的涉案《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二:本案例为笔者亲历。笔者为深圳市某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该街道办辖区内某村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因陷入签约僵局,村股份公司决定停发未签约股民的分红。街道办收到舆情后,街道办主任立即“约谈”股份公司董事长,责令村股份公司纠正错误,恢复股民分红的发放。
三、安云律师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安云律师分析认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享有部分独立自主、村民自治的权利,但涉及村民利益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违反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2、街道办事处具有保护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职权,对于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有权申请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街道办事处依法有权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改正。
四、安云律师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拒绝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不配合旧村改造为由,停止向村民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份分红、一切福利待遇的,应属违法行为。
遇见上述情况,街道办事处作为“距离”村民最近的政府行政单位并具有保护村民合法财产的职权,村民有权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请求街道办事处责令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其违法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若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可就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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