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遇到拆迁,非本村村民不能与村民享有一样的补偿安置
在农村地区存在本村村民把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出卖给非本村村民的情形,如遇到拆迁,补偿归谁?如果归非本村村民,那可以和本村村民获得一样的补偿安置吗?
对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行终221号《行政判决书》进行了这样的认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以及(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可知,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无权使用该村宅基地,城镇居民也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因此,国家法律、政策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自由买卖。本村村民与非本村村民签订的《宅基地及其房屋的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所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获得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或者类似的补偿安置,明显缺乏法律、政策依据。
律师说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并不是自由买卖的,受到了严格的限制,非本村村民购买了该村村民的宅基地及房屋,虽买卖协议属无效协议,但根据诚信和合理原则,出卖人是自愿出卖房屋的,也是获得了合理对价,遇到拆迁就毁约,有违契约精神。因此,在实践中,非本村村民与拆迁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有效协议。而因非本村村民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补偿时,可能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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